上海市松江區泖港學校章程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施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按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秋季招收學校服務區內幼兒園、小學畢業生入學。依照學籍管理條例,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享有下列權利: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公共秩序、《中小學生守則》、學校規章制度;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依照《上海市學生成長手冊》內容和要求,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有關學生獎懲的規定,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本人檔案。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并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委托教育局“上海師園配菜有限公司“負責學生營養午餐,學生在食堂集體用餐,年級組老師負責管理。學校對午餐質量每天進行監控,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政府“兩免一補”政策建立幫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少先隊大隊委員會,形成少代會代表常任制度。學校每年召開少代會,少代會代表對學校管理書寫提案。學校通過少先隊組織形式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現代公民素養和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條 為維護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益,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通過少代會、校長接待日、校長信箱、教育教學問卷調查等傾聽渠道,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學校及教職工應對學生權益維護做到: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尊重學生人格,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給予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絡;學校處分違紀違規學生,應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學生及監護人意見,并舉行聽證。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學校用人制度。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六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參加教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帶薪休假;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學校章程及制度。為人師表,忠誠教育事業;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踐行以生為本的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條 學校職工按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以校本研修的模式對教師進行專業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五十條 學校保證教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聘、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班主任應當遵照《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享受相應待遇與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級、獎懲等參考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理。
第七章 學校資產
第五十四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372萬元,經費來源由區財政全額撥款。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學校財產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請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學校加強體育場地、實驗室、計算機房、圖書館、勞技室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的閑置和浪費。
第五十七條 學校如遇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及時制定保護學校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物管理制度,在校長領導下進行財物運作,實行民主管理和財物公開。學校執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校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經批準后執行。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按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建立社區教育基地,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家長委員會,發揮學校主導作用,落實學校組織責任,納入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尊重家長意愿,充分聽取家長意見,調動家長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學校發展狀況和家長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組織方式,確保家長委員會工作取得實效。
第六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職責。1、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計劃和重要決策,特別是事關學生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積極配合。對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監督,幫助學校改進工作。2、參與教育工作。發揮家長的專業優勢,為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發揮家長的資源優勢,為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提供教育資源和志愿服務。發揮家長自我教育的優勢,交流宣傳正確的教育理念和科學的教育方法。3、溝通學校與家庭。向家長通報學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準備采取的重要舉措,聽取并轉達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學校及時反映家長的意愿,聽取并轉達學校對家長的希望和要求,促進學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樹立良好公共形象,為社區提供圖書館、操場等學習和活動資源,服務于學習型城市建設。學校依托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靠鎮政府、社區、派出所共同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行為偏差學生的教育,構建平安文明校園。
第六十六條 學校與本市、區內學校聯動,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學校開展國際教育互動與交往,組織教師赴境外交流學習,更新教師教育理念,增強學生學習能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序進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審議,校務委員會通過,并經上海市松江區教育局核準備案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經教代會審議,校務委員會通過,報上海市松江區教育局同意備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上海市松江區泖港學校
2015 年 10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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