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制定的鎮江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于昨日(3月1日)正式實施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鎮江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4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地和應急備用水源地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和單位提供飲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庫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陸域。
本條例所稱應急備用水源地,是指發生飲用水源地污染、連續干旱、常規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況,能夠快速啟用并在一定時間內滿足城鄉居民和單位飲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建立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合理布局相關區域的產業結構。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飲用水源地保護的公共財政投入。
第四條 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將水源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地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權對污染、損害飲用水源地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公益宣傳。
第二章 飲用水源地的設置
第八條 飲用水源地的設置,應當符合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由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已有飲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重新設置飲用水源地,并依法關閉原有飲用水源地。
第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地,保證應急用水。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條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飲用水源地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簽訂應急飲用水源協議,實行供水管道聯網。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水庫、河道、湖泊作為區域發展預留飲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要求加以保護。
第十條 按照江蘇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核準名錄和相關批準文件,本市行政區域內現有長江征潤洲水源地、長江江心洲(丹陽)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庫水源地、句容水庫水源地、長江揚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應急備用水源地。
飲用水源地按照不同類型、水域特點和防護要求,劃定相關水域、陸域為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準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第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批準的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具體范圍、地理界線,設立相應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并在一級保護區設立隔離設施,實行封閉管理。隔離設施不得影響通航和排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隔離設施、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征收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章 飲用水源地的保護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電鍍、印制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污染環境的有機毒物;
(四)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設置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五)傾倒建筑垃圾、廢土、廢渣、廢水等廢棄物;
(六)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內,改建項目應當削減排污量。
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三)設置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四)圍墾河道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五)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三、十四條禁止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三)從事漁業捕撈;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釣;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源地集水區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保持良好的水質和生態環境。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外調水沿線污染綜合治理,劃定相關水域和陸域并參照飲用水源地保護制度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組織建設污水、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設施。
飲用水源地準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據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準保護區的范圍,公布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車輛、船舶通行區域,設置禁止停泊區域和禁行標志。
第十九條 市、轄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控制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止對飲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準保護區內預留水源涵養林和生態隔離帶用地,并按照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建設,落實養護單位。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46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