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正版」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制定了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正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正版】
(2007年8月11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的《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飲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飲用水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和用水單位經批準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系統向本單位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具體措施和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調配、監督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持續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的保護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設,實現多個水源同時供水。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備用水源,并加強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綜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區域生態補償機制以及飲用水水源調配利用機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加強水源選擇、水質鑒定和衛生防護等工作,改善村鎮飲用水條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十一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規劃涉及自治區管轄的河流、水庫等水源的,應當報經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涉及其他城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涉及城市的相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市人民政府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要求,以保護區內的水質能滿足相應標準為前提,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在二級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第十三條 設置飲用水取水口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已設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的,應當限期調整。
第十四條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是:
(一)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圍內的水域及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不小于50米范圍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二)一級保護區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圍內的水域及沿岸縱深不小于1000米范圍內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第十五條 湖泊、水庫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是:
(一)一級保護區范圍:小型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范圍內的陸域;小型湖泊、中型水庫取水口半徑300米范圍內的水域及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范圍內的陸域;大型水庫取水口半徑500米范圍內的水域及取水口側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范圍內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范圍:小型水庫一級保護區邊界外的水域及上游整個流域(一級保護區陸域外區域)的陸域;小型湖泊一級保護區邊界外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線以上(一級保護區以外),水平距離2000米區域的陸域;中型水庫一級保護區邊界外的水域及水庫周邊山脊線以內(一級保護區外)和入庫河流上溯3000 米匯水區域的陸域;大型水庫一級保護區外徑向距離不小于2000 米范圍內的水域及一級保護區外不小于3000米范圍的陸域。
第十六條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是:
(一)水源地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兩側一定寬度的區域為地下河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圍半徑不小于30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其他類型的地下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二)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圍半徑不小于300米范圍內的區域(一級保護區除外)為其他類型的地下水源地二級保護區。
第十七條 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標準和要求劃定并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的具體范圍、地理界線,并設置標志牌或者標志樁。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一級保護區外圍設立隔離設施。隔離設施不得影響通航和排洪。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的隔離設施、標志牌或者標志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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