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實現坭興陶土資源的科學開采和合理利用,制定了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欽州市坭興陶土資源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實現坭興陶土資源的科學開采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坭興陶土資源的勘查、開采、利用和監督管理及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條【坭興陶土資源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坭興陶土資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沉積形成并經后期地質改造而成的,可以用于生產坭興陶等陶制品,呈紅色和灰白色的泥質類礦產資源。
第四條【保護主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坭興陶土資源保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工作。
市、縣(區)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坭興陶土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保護原則】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采、集約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坭興陶土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坭興陶土資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投資捐資】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保護坭興陶土資源。
第八條【宣傳教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坭興陶土資源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坭興陶土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濫采、污染、破壞坭興陶土資源的行為。
對舉報、制止違法開采或者污染坭興陶土資源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通報表揚或者獎勵。
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章保護規劃與范圍
第十條【資源勘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坭興陶土資源勘探調查工作,探明坭興陶土資源的儲量、分布情況等。
第十一條【保護規劃】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和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林業、旅游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保護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進行。
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規劃應當與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保護范圍】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范圍和界線,設置保護區域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開采利用管理
第十三條【開采利用原則】坭興陶土資源的開采利用堅持保護和節約的原則,采取總量控制、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實現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坭興陶土資源一般用于制作坭興陶,不得用于制作低附加值的磚、瓦等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用于填土等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開采利用計劃】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坭興陶土資源保護規劃,結合坭興陶產業發展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坭興陶土資源開采利用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采礦權的取得】坭興陶土資源采礦權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轉讓等方式取得。
第十六條【采礦權的辦理與登記】坭興陶土資源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向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開采報告】采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坭興陶土資源開采利用計劃,在批準許可范圍內開采坭興陶土資源,并按照規定向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坭興陶土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開采坭興陶土資源;(二)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和擅自超出年度開采量開采;(三)故意損毀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標志;(四)擅自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五)污染坭興陶土資源;(六)其他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收購限制】收購坭興陶土資源的,收購人應當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礦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收購人不得收購。
第二十條【壓覆礦批準】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內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坭興陶土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壓覆坭興陶土資源礦床。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中坭興陶土資源處理】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采挖出坭興陶土資源的,應當向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妥善處理,不得用于填土、填方等項目建設或者隨意丟棄。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開采和利用坭興陶土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隨意堆放廢土、廢渣、廢石和隨意排放廢水等。
采礦權人停辦、關閉坭興陶土資源開采點,應當依法做好開采點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植被恢復和環境保護等工作。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承擔恢復和治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審批】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應當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質量保障】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坭興陶土資源開采利用質量標準,引導坭興陶土資源開采者、銷售者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之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坭興陶土資源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坭興陶土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坭興陶土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之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越界開采坭興陶土資源,情節輕微的,責令退回批準的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坭興陶土資源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批準的范圍內開采,造成坭興陶土資源破壞的,予以吊銷采礦許可證。(二)破壞性開采坭興陶土資源,造成坭興陶土資源破壞,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外,損失價值在一萬元以下的,并處以損失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損失價值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并處以損失價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罰款;損失價值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并處以損失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吊銷采礦許可證。(三)擅自超出年度開采量開采坭興陶土資源的,責令改正,沒收超量開采的坭興陶土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之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故意損毀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之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擅自在坭興陶土資源保護區內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之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污染坭興陶土資源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之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擅自收購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的坭興陶土資源的,由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擅自收購的坭興陶土資源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之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未經批準壓覆坭興陶土資源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之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將采挖出的坭興陶土資源用于填土、填方等項目建設或者隨意丟棄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之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之十】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之十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授權】授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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