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有序運行,制定了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供應的有序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光伏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充電站、充電樁、換電站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圍。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區辦事處依照各自職權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主管部門職責】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牽頭組織有關單位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電力企業、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力穩定有序供應。
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安排有關單位協助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防范、制止和查處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依法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制止和處置。
發改、國土、住建、公路、鐵路、林業、質監、安監、氣象、航道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公安、城管執法、電力管理等部門或電力企業舉報。
第七條【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及獎勵】 電力主管部門及電力企業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電力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編制電力專項規定】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電力主管部門、電力企業及有關部門依法編制電力專項規劃,安排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力專項規劃。
第九條 【受電工程質量要求】 用戶應當確保其權屬的受電設施的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需經電網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電網。
第十條 【電力設施日常維護、安全責任】 電力設施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的主體,按照電力設施的產權歸屬確定;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對其維護管理的電力設施安全負責,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義務。
電力企業與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安全管理】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電力企業運行維護人員開展電力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電力企業運行維護人員現場作業,不得實施任何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電力調度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
(一)破壞、哄搶、盜竊、移動、損壞發電、變電、調度場所生產設施、器材;
(二)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梁、碼頭使用;
(四)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場所等區域的生產秩序;
(五)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信息系統;
(六)在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開關站附近從事焚燒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稈、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
(七)搭建損壞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開關站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挖掘坑渠,危害發電站(廠)、變電站、水電站安全;
(八)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電力調度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電力線路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飄浮物體;
(三)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
(四)利用桿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
(五)擅自在電力線路上進行搭接;
(六)擅自拆卸桿塔、拉線上的器材;
(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八)擅自占用地下電纜通道及其它管線敷設通訊或其它線路;
(九)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桿塔、拉線基礎保護】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檢和搶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設施;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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