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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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版《深圳城市更新辦法》是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文件,首次提出了城市更新的概念,而不是之前的“升級改造”,明確其適用范圍覆蓋了各類舊區。首先,設立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度,提出了多種改造模式和改造方式。其次,明確原權利人可作為更新改造實施主體,改造項目無需由“發展商”實施,同時政府鼓勵權利人自行改造;最后,《更新辦法》可覆蓋全市范圍各類更新改造類型,是深圳城市更新的重大突破,標志著深圳由重點推進城中村改造邁向全面城市歷史性新階段。
12年發布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深圳城市更新活動的開展,要求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同時明確職能分工,計劃和規劃編制以及三類更新手段的實施細則。
這次針對《深圳城市更新辦法》的修改決定,可以理解為還是同一個辦法,只是階段性的局部修訂: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繳納的地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改變功能的原有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其改變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的地價;
(二)改變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其改變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以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
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為商品性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補繳相應地價。
第三十六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積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補繳地價;建筑容積率在2.5至4.5之間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20%補繳地價;建筑容積率超過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補繳地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有合法建筑面積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權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的地價。
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為商品性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補繳相應地價。
二、刪除第三十五條中“本辦法”字樣。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在取得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后,應當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地價。
三、在第四十八條后增加一條:“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規模較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四、在第五十條后增加一條:“為了推進強區放權,加快城市更新實施,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調整職責分工,創新工作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對條文序號重新編排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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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規劃國土部門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 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綠色節能、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廣使用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綠色再生產品。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訴處理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市、區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新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部門應當加快開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225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