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建筑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章程》)、自治區國資委《關于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批復》(以下簡稱授權經營書)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作為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團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團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團XXXX有限公司的基礎上,通過吸納XX建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XXX市路橋經濟開發有限公司、XX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社會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資入股而組建的股份制企業。由集團公司投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依法納稅。
第三條 集團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承擔責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為規范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本公司將視經營生產需要設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質的廠、站、供銷門市等經營機構。分公司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由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圍承擔依法納稅、上繳利潤和其他收益、承擔有關代理民事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經集團公司批準并核定注冊資本金后,依法申辦注冊登記。分公司經本公司董事會批準,由董事長簽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資產經營責任書后,依法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 本公司以“質量第一、用戶第一、信譽第一”為宗旨,積極探索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開拓國內外市場,謀求多元化的投資方式和資產經營責任制形式,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堅持全局觀念,立足發展集團整體優勢,增強集團凝聚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條 本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條 本公司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級黨、團、工會組織,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同心同德辦好企業。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名稱: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XX建工集團)。
第十條 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條 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建筑業投資、住宅產業項目投資、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裝飾材料研發、銷售;對外貿易等。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0000萬元。本公司國家資本
金、注冊資本金的確定及其增減變動均以集團公司核定批復數額為準。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行使集團公司授予的職權,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7~11名董事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團公司按董事會每屆任期委派或者更換,一名董事為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派連任。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章程》及有關決定。實施集團公司和本公司監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董事長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審議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四)審議并決定公司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設置、撤銷或調整變更其經營管理職能。
(五)審議董事長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報集團公司批復。
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應事先商得公司監事會的同意。
(六)根據董事長、總經理的提名,審議并批準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獎懲事項。
(七)研究和審議公司制訂的投資決策、生產經營計劃、勞動工資計劃、財務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決議。
(八)審議公司制訂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利潤分配、收益收繳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以及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審議這些方案計劃的執行情況并作出決議。
(九)審議并批準公司制訂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方案,審議各職能部門、分公司簽訂的.企業內部經營目標責任書,審議執行情況的報告并作出決議。
(十)審議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發行債券的方案,報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審批。
(十一)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兼并其他企業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決議,報集團公司批準。
(十二)研究和審議本公司合并、分立、進行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聯營、承包或租賃、出售轉讓部分產權,以及解散或破產的方案,并作出決議,報集團公司批準。
(十三)研究并貫徹執行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可兼任總經理)。董事長由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條 本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未經集團公司常務董事會同意,不得兼任集團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經營負責人。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主席,或者總經理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
議,并由董事長根據提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定期或依據提議臨時召開的董事會議或擴大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人員。
董事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董事,可以書面表述自己的意見。
除監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會議的人員,由董事長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并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以法定代表人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二)檢查《授權經營書》、集團公司《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實施辦法、本章程的執行情況。組織提出對本章程的修訂草案。
(三)簽署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應予簽署的法律文書、公告,經濟合同、資產經營責任書、資產產權及其變動,公司債券、財務預、決算、生產統計、勞動工資及獎懲、委托授權書、聘任書等文件、報表。
(四)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報集團公司批復。
(五)集團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提出須董事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職權。但對第3項職權,須在特殊情況下并經有關部門同意或認可,由董事長作出有時限的專項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長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領導、職能部門領導代其行使某一專項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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