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17年3月1日實施
近日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17年3月1日實施,下面是條例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對2008年頒布實施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的修訂,重點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危險物品的監管,條例在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作出更嚴格和細化的規定,明確企業和政府的職責,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其中規定: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已建成的應納入改造計劃,逐步遷出或轉產;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新建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尾礦庫等,應與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在上述危險區域的安全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擴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采取搬遷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條例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近親屬依法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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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新條例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死亡事故的經濟賠償。
在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方面,新條例作出了比國家相關條例更嚴格和細化的規定。如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化工園區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并要求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已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建成的有關項目,應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轉產等。
工傷事故死亡賠償金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條例為此明確要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傷死亡事故的經濟賠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的近親屬依法領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同時,新條例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營業執照以及未經依法登記、備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使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之所以在立法中提高經濟賠償,是為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為職工參保的意識。”省人大法制委經濟立法處的相關人員指出。
新條例還就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建設,要求縣級以上政府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調動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和參與應急救援的積極性,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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