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條例》9月1日實施
新修訂的《福建省旅游條例》將于2016年9月1日實施,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福建省旅游條例》,新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通過的原《福建省旅游條例》同時廢止。
旅游法治建設是國家法治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興旅、依法治旅是深入貫徹國家旅游局“515戰略”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旅游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實現“把福建建設成為我國重要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和國際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總目標的重要法制保障。“十三五”時期,是中央支持福建加快發展的重大戰略機遇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戰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期,也是我省旅游業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黃金發展期。2015年全省累計接待游客2.67億人次,比增14.0%;實現旅游總收入3141.51億元,比增16.0%,各項主要經濟指標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超額完成“十二五”規劃既定目標,旅游綜合帶動效應凸顯,為我省旅游業進一步轉型升級打下良好基礎。
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正當其時,必將推動我省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豐富旅游產品供給、完善旅游配套設施、加強旅游市場監管、提高旅游服務質量起到有力促進作用,加速我省旅游產業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進程。
新條例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立足我省旅游業發展實際,把促進旅游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為立法的核心目標,同時把旅游資源和環境保護作為立法的重要關注點。新條例更加突出以問題為導向進行立法,增加法條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新條例共分九章六十七條,重點對旅游管理體制、綜合協調機制、旅游規劃、資源保護、旅游開發、旅游促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鄉村旅游與民宿、帶薪休假、旅游者權益保護、旅游經營規范、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安全、旅游投訴受理、旅游行業監管、旅游經營者信用評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具備綜合法、促進法和規范法的特征。
下面是條例全文:
《福建省旅游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促進與發展、規劃編制、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經營、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旅游業發展應當有效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的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日常事務由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旅游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推動旅游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六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發揮引導、服務、交流、協調、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旅游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旅游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旅游公益宣傳,提高全社會健康、文明、環保、安全的旅游意識。對在促進旅游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利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發揮區域優勢,廣泛聽取意見,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意見。跨行政區域且適宜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旅游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將具有旅游價值的旅游資源列入規劃,并劃定保護范圍,對其實行保護,逐步開發。列入旅游發展規劃的待開發旅游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和占用。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其他涉及旅游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旅游業發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應當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加大對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遺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資源的保護力度。
第十一條旅游開發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旅游發展規劃。旅游景區、旅游飯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旅游重點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旅游開發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建設對環境有害的項目或者損害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利用自然資源進行旅游開發的,應當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其建設規模與建筑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利用人文資源進行旅游開發的,應當保護其特有的歷史風貌、文化特質和民族特色。
第十四條開發旅游資源、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景區管理機構對景區內的環境負有保護責任。鼓勵旅游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游產品。
第十五條鼓勵各類資本公平參與本省旅游資源開發、建設、經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旅游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可以實行分離。經批準依法出讓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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