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師石河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全文
為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制定了八師石河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八師石河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八師石河子市范圍內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區的生育保險,并依據有關規定,為所有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八師石河子市職工生育保險在政策標準、業務經辦流程和網絡系統按照兵團統一辦法實施,基金實行師級統籌。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險費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七條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2014年繳費比例確定為0.5%,今后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做適當調整,并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及兵團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基金計息及滯納金收繳辦法,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用于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生育津貼;
(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
(三)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女職工計劃內妊娠自然流產醫療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二)符合國家及自治區、兵團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報銷或支付醫療費用: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兵團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懷孕做一次人工流產手術的;
(二)放置宮內節育器后,帶器懷孕實施人工流產的;
(三)實施絕育(皮埋)術后懷孕實施人工流產的;
(四)女職工計劃內妊娠自然流產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再生育取出宮內節育器或者實施復通手術的;
(六)在生育年齡內實施永久性節育手術的。
第十四條 職工符合國家及自治區、兵團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妊娠合并癥、并發癥)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規定予以支付。
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依法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所發生的住院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師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工資)的標準計發。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國家及兵團關于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七條職工領取生育津貼、休假津貼,應當在所在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的其他機構辦理手續,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職工生育、流產的,應提交所在統籌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
(二)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應提交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三)出院證明、住院發票、費用清單及病歷復印件等生育保險費用結算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死亡,屬于非責任事故的`,提交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后,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8000元。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等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診療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違反國家及自治區、兵團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不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
(五)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
(六)按照國家規定已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按照國家及自治區、兵團規定的其他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管理、支付等事務,提供生育保險服務。
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計生委、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職工生育保險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生育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定點協議管理。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統籌區內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生育和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機構簽訂生育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按照協議進行監督、管理。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及時為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可以自行選擇所在統籌區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產后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可按照兵團有關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和產前產后檢查項目目錄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方式。職工在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施行聯網結算支付,即可由該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然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月將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結算,條件成熟時,可考慮生育保險全部待遇一站式結算支付。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統籌區以外生育的,或者在定點醫療機構未能實現聯網結算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范圍和結算標準按照參保地有關規定執行,并通過所屬單位經辦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送申領業務。
第二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生育保險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生育醫療費用。
對未依法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或者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條其他法律責任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參保職工所屬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但不足12個月的,待繳費滿12個月后,再計發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八師石河子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未就業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在住院分娩期間新生兒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有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育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缡┬袝r間住院的,住院醫療費以分娩或手術時間為準;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入院時間為準;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以手術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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