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制定了西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西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根據《青海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參保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以下簡稱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組織實施工作。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公安等行政部門應依據其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征繳。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在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實行屬地分級管理。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經辦管理,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生育保險。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不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低于60%的按60%繳費,超過300%的按300%繳費。
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繳費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9%。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的調整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和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的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籌,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用人單位繳納;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按財政供養比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他部分自籌,在社會保險費項目中列支,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滯納金;
(四)其他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符合規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申報、統一繳費,實行“一單征收、分別劃賬”。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新參保單位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及資料: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2.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3.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資料。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只需提供書面申請,填報增加生育保險險種報表。
本細則實施前已參加生育保險單位,按本細則規定參保繳費。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持職工醫療保險IC卡進行網絡即時結算,女職工只負擔個人自費、自付部分。
第四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享受生育津貼、報銷生育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未參保或未按規定繳費的,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規定的增加產假30天。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產假可延長到半年。
(二)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同時實施節育手術的,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加15天產假。
(三)產后放置宮內節育器,按產假另加2天;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按天計發的,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作為每天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機關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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