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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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冀政〔2007〕34號)文件精神,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對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下稱男職工配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給予一定的補助,結合省直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在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實施,適用于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下稱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下稱靈活就業人員〉也可按本細則參加生育保險,下統稱職工),男職工配偶。
第三條 女職工生育,是指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女職工及男職工配偶計劃內正常分娩或因母嬰原因終止妊娠。
第四條 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是指職工及男職工配偶因計劃生育需要,孕情及宮腔內節育器檢查,實施放置(取出)宮腔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輸精(卵)管結扎及復通術(限在育齡期內),終止妊娠手術;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致,并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定為并發癥的(個體醫療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并發癥除外)。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男職工配偶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條 生育保險繳費率需要調整時,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部門給予適當調整。
第二章 經辦機構及有關單位職責
第八條 河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省直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和對全省生育保險業務的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工作;
(二)參與制定省直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省直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
(四)負責省直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手續辦理及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選擇和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六)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對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行生育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承辦用人單位和職工對生育保險的咨詢答復事宜;
(八)負責對全省各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九)負責對全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的培訓;
(十)指導全省生育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十一)負責全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種報表的匯總及填報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生育保險其他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工作;
(二)負責生育保險有關報表的呈報工作;
(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負責本單位女職工生育、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男職工配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使用現金發生的醫療費初審、報銷,并為符合享受生育津貼待遇者申領生育津貼事宜;
(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政策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六)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省直生育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生育保險的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參保女職工生育、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 省直生育保險協議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生育保險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參保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生育保險有關計劃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三)遲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十三條 按本細則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的生育保險費由業主繳納)。用人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靈活就業人員按省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職工工資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入繳費基數;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入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機關和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原全民所有制醫院及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0.25%繳納;其他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十四條 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視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年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與終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相同。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費每年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統一征收。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征繳,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繳納的,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將其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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