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銀行轉賬新規定:12月1日起實施
國慶長假前,央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以支付為入口整治貽害民眾的電信詐騙,而其中幾項規定持續引發熱議,包括通過atm機轉賬24小時內可撤回、減少非活躍的銀行賬戶、支付機構和用戶約定轉賬限額和筆數、加強Ⅰ、Ⅱ、Ⅲ類賬戶管理等。
《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的,在發卡行受理后24小時內,可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對于該項規定,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在電信詐騙高發、普通老百姓防范意識不強的情況下,對個人通過ATM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采取資金24小時后到賬等非常規措施,雖然無奈,但是非常有針對性,是恰當的。
也有人士指出,該項規定會對一些個人正常業務產生影響,并加大銀行清算、審核等工作量。董希淼認為,這種影響對大部分人而言比較小,該規定渠道上僅限ATM轉賬,并且僅針對非同名賬戶。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表示,新規雖然需要銀行進行業務流程的調整和業務系統的改造,不過難度不大,不會影響政策的落地,也不會對用戶ATM轉賬操作體驗產生大的影響。
此外,對于《通知》要求的“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有人解讀為這是對于支付寶、微信支付的限制,不過,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央行并未規定具體的轉賬限額額筆數。
薛洪言表示,《通知》并未規定轉賬限額和筆數的具體數值,而是將主動權交到用戶的手上,用戶可以根據需要和支付機構進行具體約定,并可以隨時調整,這和銀行卡的支付轉賬限額的設置是相似的,不會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帶來大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通知》中,再次強調Ⅰ、Ⅱ、Ⅲ類賬戶的分類管理,并規定12月1日起,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對此,薛洪言稱,與同一家銀行只能為一個客戶開立一個Ⅰ類賬戶的規定相似,監管機構的核心目的在于清理無效或低效賬戶,會影響支付機構的賬戶數量,但不會對支付交易的總額和客戶支付體驗帶來實質的影響,也不會對支付機構競爭格局和發展模式帶來影響。
不過,薛洪言也提到,賬戶分層機制的建立會加速行業分化。他解釋,一方面,不同賬戶在支付限額上有著明顯的差異,對用戶的支付體驗有著直接的影響?;旧希募覚C構開立的Ⅲ類賬戶越多,其競爭力也就越強。而Ⅰ、Ⅱ、Ⅲ類賬戶的開立以賬戶實名制的落實和外部驗證渠道數量的達標為前提條件,在這一方面,大型支付機構占有明顯優勢。
總體而言,央行此次新規目的在防范電信詐騙,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支付是整個銀行體系的基礎,而賬戶又是支付的基礎。所以如果不從賬戶源頭進行管理,對于防范電信詐騙會困難很多。央行的措施都是為了從源頭、技術、制度上,防范打擊犯罪分子,保護消費者的資金安全,特別是為金融知識較匱乏的消費者提供更好的保護。”董希淼補充道。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26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有效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支付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進個人賬戶分類管理。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于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并賬戶,或者采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2.個人支付賬戶。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支付機構應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聯系開戶人確認需保留的賬戶,其余賬戶降低類別管理或予以撤并;開戶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的,支付機構應當保留其使用頻率較高和金額較大的賬戶,后續可根據其申請進行變更。
(二)暫停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所有賬戶的業務。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不法分子用于開展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銀行和支付機構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通知涉案賬戶開戶人重新核實身份,如其未在3日內向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身份的,應當對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重新核實賬戶開戶人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賬戶開戶人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銀行和支付機構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和支付機構予以銷戶。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對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發現個人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被冒用的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于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
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開戶意愿的核查。銀行應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面簽并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開戶初期原則上不開通非柜面業務,待后續了解后再審慎開通。支付機構應當留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等。
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賬戶只收不付。支付機構完成核實工作后,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個人支付賬戶開展經營性活動的資金交易監測和持續性客戶管理。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七)嚴格聯系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系。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后可以保持不變;對于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系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系電話;對于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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