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的寫作要求及寫作技巧
民事答辯狀是與起訴狀、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一審程序上的答辯狀,是被告人對原告人起訴狀提出的。二審程序上的答辯狀,是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而提出的。答辯狀的使用,有利于法院全面查明案情,做到兼聽則明,公正判決或裁定,防止誤判或誤裁。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寫作要求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 答辯請求
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 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答辯狀的寫作技巧
答辯狀的寫作要很好地運用反駁的方法和立論的方法。
1.反駁的運用,其目的是使對方敗訴。運用反駁方法的步驟:一是先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被上訴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2.立論方法的運用,其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其步驟是:A、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B、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憑據作為立論的論據。三、經分析論證,得出結論。對運用立論方法的要求:第一,簡明扼要,不橫生枝蔓。第二,要有針對性。第三,逐條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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