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6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功能,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了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6,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功能,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較強生態功能、適宜野生動植物生長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內陸地帶、河流入湖入海地區、充水較多的潮濕地域以及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
第三條 濕地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協調解決濕地管理機構、經費保障、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濕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濕地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濕地保護規劃
第七條 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重要濕地和其他濕地。
省重要濕地名錄和保護范圍,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濕地認證委員會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其他濕地名錄和保護范圍,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和保護范圍,按照國際濕地公約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限制開發建設的區域以及利用、保護、修復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科學合理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相銜接。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濕地保護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經原審批程序批準。
第三章 濕地自然保護區與濕地公園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或者國家重要濕地名錄;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征或者屬于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集中分布地;
(三)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鳥類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類型的具有特殊保護或者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天然濕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護意義、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件,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特征顯著,具有一定的生態、文化和生物多樣性價值的`濕地景觀;
(二)濕地生態系統典型,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區域范圍內具有示范性;
(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四)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重點保護的濕地區域。
建立濕地公園的審批程序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濕地公園確需撤銷和變更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程序批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設立界標,標明濕地公園的范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界標。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根據濕地保護的實際需要,可將濕地公園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在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除開展濕地資源保護、監測、培育和修復等必要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在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適當的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但不得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維持濕地區域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不得建設任何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破壞自然景觀和地質遺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第十六條 濕地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形式實施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建立濕地資源檔案,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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