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護并重的原則,注重生態與景觀相協調,突出古城風貌和歷史文化特色。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綠化用地,保證城市綠地面積逐年增長。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多種形式的城市綠化活動。
第五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并接受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市政公用、城管執法、交通、水務、文物、環保、房屋、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區及其他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動員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綠化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及兼顧冬季綠化美化效果的新優植物品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增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性和觀賞性。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閻良、臨潼、長安區和市轄縣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所在區、縣園林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和各類綠地的面積、控制原則、功能形態、分期建設計劃、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規劃、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下列區域劃定城市綠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及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綠線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三條 代征綠地是城市公共服務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轉讓。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代征綠地的位置、規模和四至界限,負責辦理代征綠地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產權移交手續,實施綠化任務并進行日常管理維護。
政府儲備項目或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已完成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達到土地平整條件的代征綠地移交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并簽訂《代征綠地移交書》。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居住區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不低于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
(二)學校、文化體育設施、機關團體等單位不低于35%;
(三)醫院、療養院不低于35%,衛生院及婦幼保健、衛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四)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項目不低于25%;
(五)園林景觀路不低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不低于40%,并應當建設寬度不低于50米的衛生防護林帶;
(七)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列入舊城改造區建設工程項目綠地率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可比照規定的標準降低5%。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
獨體建筑、文物保護街區確因條件限制,綠地面積達不到本條規定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繳納綠地補償金。綠地補償金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钣糜诰G地補建。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設計方案審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后,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項目優先使用鄉土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種植,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種植行道樹應當選用高大濃蔭樹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山體、水系、綠地等自然環境,建設以林蔭道為主連接公園、游園、街頭綠地、風景名勝、歷史古跡的綠色廊道。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工程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新建管線、新種樹木,應當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規范,確保質量,并接受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化廣場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征,制定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的技術規范,對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臨時綠化。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建設規范,不得改變綠地性質,地下空間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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