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制定了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條 駐市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學校、部隊及其他組織,應教育所屬人員遵守交通管理法規(guī),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管理,協(xié)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護交通秩序。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機關。
交通警察應當堅守崗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文明執(zhí)勤,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及其他經(jīng)營性活動。
第七條 經(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嚴格遵守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交通管理費、占道費。
第八條 未經(jīng)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經(jīng)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設置安全防圍設施和交通標志,懸掛《道路施工許可證>》,井在批準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路燈,裝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交通安全、暢通。
第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放養(yǎng)家禽、家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壞交通標志、標線、交通護攔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須建設交通配套設施,并列入工程設計和概算。
交通配套設施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應當安裝自動監(jiān)控設施。必要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交通警察巡回執(zhí)勤,疏導交通。
遇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應及時到現(xiàn)場處理,盡快恢復交通秩序;輕微交通事故由執(zhí)勤交通警察現(xiàn)場處理。
第三章 車輛 車輛駕駛員
第十四條 城市交通車輛的發(fā)展及車型的選用應當與城市規(guī)模、道路狀況相適應。具體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發(fā)展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新購置車輛應當及時辦理牌證。變更戶主的,必須在二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xù)。
駐市單位、個人購置的車輛,不得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的地區(qū)辦理牌證。
駐市單位、個人需用外地車輛三個月以上的,應當?shù)绞泄步煌ü芾聿块T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經(jīng)市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井只準在執(zhí)行公務時按規(guī)定使用。
第十七條 禁止拼裝、復活報廢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使用報廢車輛。
機動車輛應實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學習交通法規(guī),掌握駕駛技術,經(jīng)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機動車輛駕駛員應由服務單位統(tǒng)一組織,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沒有固定服務單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外地駕駛證的駕駛員,在本市從事駕駛工作的,應當?shù)焦步煌ü芾聿块T備案。駕駛雖變更服務單位的,應當在二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購置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必須領取號牌、行駛證。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只限于持有駕駛證的殘疾人個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員不得駕駛。
第四章 車輛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其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上用警車帶隊開道的,須經(jīng)市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時,應在本車道內依次停車,不準穿插行駛。
第二十三條 車輛在禁停道路上行駛不得隨意停車。禁停道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禁止在寬度五米以下的道路及禁停區(qū)內停車。
在寬度五米以上十米以下的.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或停有車輛時,另一側二十米范圍內不得停車。
第二十四條 禁止車輛逆行、闖紅燈。
禁止車輛在人行橫道、禁停區(qū)滯留。車輛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注意避讓過往行人。
禁止機動車駕駛員在行駛中使用移動電話。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區(qū)域內鳴喇叭。
第二十五條 根據(jù)交通管理需要,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劃定禁行區(qū)域、禁行路段和禁行時間。禁行的區(qū)域、路段、時間和車輛種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告。
禁止拖拉機、農用車、畜力車在市區(qū)內行駛。
禁止長途客運車輛在客運站以外城市道路上隨意停靠。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禁止用殘疾人專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妨礙交通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將車移開,移車的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一)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違章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
第二十八條 禁止摩托車載客營運。禁止人力三輪車在市區(qū)內載客營運;市轄縣城鎮(zhèn)內的人力三輪車載客營運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騎自行車帶人,但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況下,可允許帶一名學齡前兒童。通過什字路口應下車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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