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了《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
市園林管理局是全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計劃;負責市級園林綠地建設和管理;負責綠地占用、樹木砍伐和移植的審批;處理違法違章案件,對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縣級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道路綠地、花壇及行道樹的養護管理;動員、組織群眾義務植樹和落實保護措施。
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市、區、縣(市)的各項規定,完成城市綠化和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居住區的綠化管理和“門前三包”任務;督促、檢查、指導本轄區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辦法》所稱的風景名勝區是指:經批準的國家、省、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和寺廟園林、文物園林,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風景林地。
第四條 《辦法》所稱的防護綠地是指:沿經城市規劃區的公路和鐵路兩側、河流兩岸、河灘、水庫周圍,以及城(鎮)區護坡等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全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局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園林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局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符合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2000年應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綠化覆蓋率到2000年應不少于30%,到2010年應不少于35%;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應不少于25%,到2010年應不少于30%。生產綠地面積應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有條件的單位應自建苗圃。
第八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條 為保證規劃綠線的實施,城市內各類土建項目必須按《辦法》規定的比例預留綠化用地。綠化工程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編入預算,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為準,按下列標準向市園林管理局交納綠化保證金:
(一)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十;
(二)投資1001至2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九;
(三)投資2001至3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八;
(四)投資3001至4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七;
(五)投資4001至5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六;
(六)投資5001萬元以上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五。
綠化保證金不得減、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必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按規劃綠線要求完成綠化工程的,退還綠化保證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須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經檢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園林管理局使用綠化保證金代其綠化。
第十一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和其他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化。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市園林管理局批準,并按實際造價和環境效益損失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
改變園林綠地性質的審批必須從嚴控制,無特殊原因不得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綠化,按以下規定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與園林管理部門共同審定方案,按規定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化設計;
(二)由建設單位與園林管理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經費、綠化期限和責任。
城市道路建設必須按規定標準綠化。工程驗收,須有園林綠化部門參加,綠化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標準重新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風景名勝區綠化,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建設;
(三)市區公路、鐵路兩側和河流兩岸、河灘、水庫周圍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四)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五)居住區綠化,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六)住宅院落綠化,由產權所有者或住戶負責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辦法》規定比例確定的'綠化用地面積(即綠線);
(二)園林綠化投資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三)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完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四)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已使用的房屋,周圍的綠化必須在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于綠地總面積的,園林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5%。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費,由城市維護費、各類建設項目綠化配套費、易地綠化建設費、按規定不退還的綠化保證金以及綠化損失補償費等構成。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園林管理局負責審批簽發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格證書。凡在本市進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接受城市園林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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