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為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定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批準預售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其新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預付款、房價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市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照監管分局(以下簡稱日照銀監分局)負責監督銀行機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工作的合規性。
第四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后止。
第五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參照建設項目綜合造價情況以及該項目的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總額的1.2倍。
第六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必須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工程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等相關費用。
第七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開發項目貸款(包括項目貸款、住房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額度最大的銀行機構作為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并與市房管局、監管銀行共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第八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提供預售項目的監管協議。
取得預售許可后,監管協議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并在售樓場所公示。
第九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基礎完工、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初始登記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第十條 符合資金使用節點條件的,開發企業可向市房管局分別申請支取不超過監管資金總額的30%、30%、35%、5%的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預售許可項目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開設監管賬戶。
建設項目一經預售,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監管銀行。
第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收存的定金,應在網上簽約后2個工作日內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購房人申請貸款的,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銀行應當將個人住房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到達相應節點后,開發企業使用監管資金的,應向市房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基礎完工,提交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二)主體結構封頂,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三)竣工驗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十五條 市房管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用款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撥付條件的,向監管銀行出具撥款通知書;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向開發企業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通知書。
對市房管局不予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開發企業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復審。
第十六條 監管銀行收到市房管局撥款通知后,應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的方式于當日撥付相關款項。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入賬資金達到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前,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開發企業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等資料向監管銀行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預售資金監管總額后,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十八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方式,及時將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提供給市房管局。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后,該相關建設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自動解除。
第二十條 市房管局應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房管局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規定將定金或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逃避監管的。
整改期間暫停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暫停商品房網上銷售。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違規支出資金的,監管銀行不得向其銷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條 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撥付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協議約定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銀監分局。
第二十四條 監管工作人員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莒縣、五蓮縣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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