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耒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有效落實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責任,制定了耒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耒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耒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負有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的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是指上級有關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依紀作出司法處理、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黨政同責,鄉鎮辦事處黨政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鄉鎮辦事處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負有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的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村、組、農戶負主體責任,政府包片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森林防火按照“一加強三嚴格”的原則(加強宣傳教育、嚴格火源管理、嚴格責任落實、嚴格打擊處理),全面加強防控。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鄉鎮辦事處黨政一把手2年內不提拔、不調動。
1.發生一次過火面積100畝以上的森林火災;
2.發生一次持續燃燒時間超過4小時的森林火災;
3.全年累計過火面積超過600畝的。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鄉鎮辦事處黨政一把手免職處理。
1.發生一次過火面積1500畝以上的森林火災或全年累計過火面積超過3000畝的;
2.發生一次持續燃燒時間超過12小時的森林火災;
3.接到報警后2小時內無特殊情況未到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的。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鄉鎮辦事處分管領導免職處理。
1.特護期或異常高溫天氣未在崗、未深入村組督促村組干部及防火信息員宣傳、巡山的;
2.發現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謊報的;
3.接到報警后1小時內未到現場組織指導撲救的。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鄉鎮辦事處駐片包村領導免職處理。
1.特護期或異常高溫天氣未深入所駐村組督促村組干部及防火信息員宣傳、巡山的;
2.特護期未督促村組召開戶主大會的;
3.發現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謊報的;
4.接到報警后1小時內未到現場指導撲救的。
(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責令林業部門給予林業站長免職處理。
1.特護期或異常高溫天氣未在崗、未深入村組督促村組干部及防火信息員宣傳、巡山的;
2.發現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謊報的.;
3.接到報警后1小時內未到現場撲救的。
(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責令主管部門給予鄉鎮辦事處七所八站工作人員先停崗再調查。
1.特護期或異常高溫天氣不在崗的;
2.不服從鄉鎮辦事處森林防火工作統一指揮調度的;
3.接到鄉鎮辦事處通知后,1小時內未到現場撲救的。
(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責令鄉鎮辦事處給予村支書、主任免職處理。
1.特護期未召開戶主大會的;
2.接到防火辦指令未及時宣傳、巡山且發生森林火災的;
3.發現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謊報的;
4.發生森林火災半小時內未組織、參與撲救的;
5.不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的。
(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林業局領導停職處理。
1.特護期及異常高溫天氣,未深入所聯系鄉鎮辦事處督查、指導森林防火工作的;
2.值班時間擅自離崗或未認真履職的;
3.接到森林火災報警后,未及時安排、調度撲救森林火災的。
(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林業局股室負責人及防火辦工作人員停職或停崗處理。
1.值班或待命期擅自離崗的;
2.接到森林火災報警后,未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置的;
3.發生森林火災后,不服從安排到現場撲救的;
4.特護期及異常高溫天氣,未及時發布森林防火信息的。
(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村級森林防火信息員當年薪酬,并予以辭退。
1.特護期未按照防火辦的指令巡山并發生森林火災的;
2.發現森林火災不及時報告或謊報的。
(十)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森林公安、當地派出所相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
1.發生森林火災后未第一時間介入調查的;
2.對縱、失火者處理不到位的。
(十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給予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記過處分。
1.鄉鎮辦事處在特護期未召開村、組森林防火調度會議的;
2.鄉鎮辦事處每年特護期組織車輛流動宣傳少于4次的;
3.各中小學每學期森林防火知識宣傳少于2次的;
4.圩場、主要路口等顯眼位置沒有森林防火宣傳標語的。
(十二)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服從防火辦調度指揮,不履行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由紀檢監察啟動問責程序。
(十三)國家公職人員因祭祖、喪葬或其他行為導致發生森林火災,從嚴從重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以省、衡陽市相關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最終解釋權歸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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