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我省國土資源數據的管理,規范全省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國土資源數據的應用水平,制定了江西省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江西省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國土資源數據的管理,規范全省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國土資源數據的應用水平,確保“一張圖”的現勢性、動態性、真實性和權威性,滿足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更新、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資源數據,是指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職能過程中所生產和使用的數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字化成果數據;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國土資源政務管理數字化成果數據,包括本級產生以及逐級上報匯總的數據;
(三)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中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由管理相對人向管理部門報送的國土資源數字化成果數據;
(四)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成果更新數據。
第四條 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按照統籌規劃、統一匯交、分級管理、分布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為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數據主管部門(以下稱數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匯交、更新、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數據管理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制定數據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數字化成果數據;
(三)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等工作,組織部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關業務數據的報備工作,形成政務管理數字化成果數據;
(四)明確提供數據匯交與更新的業務管理部門及數據匯交與更新的范圍;
(五)組織開展數據管理的業務培訓和數據檢查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數據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數據主管部門的處、科、股室(以下稱業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匯交、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組織數據生產單位進行數據生產、加工、更新等工作;
(二)受數據主管部門委托,組織開展數據檢查工作;
(三)將數字化成果數據匯交到數據保管單位,并按要求逐級向上匯交;
(四)對數據的保管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履行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數據生產、匯交、更新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機構,分別為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數據保管單位(以下稱數據保管單位),受相應數據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數據管理的技術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技術工作;
(二)制定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技術規程;
(三)負責數據匯交計劃的登記、審核,負責監督數據匯交計劃的執行,并對數據匯交計劃的執行情況作出評價;
(四)協助業務管理部門,實施數據檢查工作;
(五)建立和維護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的軟硬件環境以及數據管理系統;
(六)開展數據整合與集成,建立信息服務系統,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七)開展數據匯總、綜合分析和研究,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八)實行數據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數據安全防護措施;
(九)履行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數據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數字化成果數據的形成單位(以下稱數據生產單位),承擔數據的生產、加工、匯交、更新等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采集、生產和加工處理數據,形成數字化成果數據;
(二)將數字化成果數據匯交到業務管理部門;
(三)履行與數據生產、加工、匯交、更新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數據的生產、匯交與更新
第九條 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數據生產工作,將其納入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的規劃和計劃中,確保數字化成果數據的可獲取、可利用。
第十條 數據生產應遵循相關業務規定及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保證數據生產的規范性。
第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數據匯交工作:
(一)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字化成果數據,由數據生產單位向業務管理部門匯交,經數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再由業務管理部門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二)數據主管部門履行業務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政務管理數字化成果數據,通過政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進入數據保管單位的數據管理系統中。
(三)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合同約定形成的國土資源數字化成果數據,由管理相對人向業務管理部門報送,經數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再由業務管理部門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四)承擔數據匯交的業務管理部門及匯交的數據范圍,依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執行,數據主管部門可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與補充。
第十二條 業務管理部門應按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數據更新工作。數據生產單位提交更新數據包到業務管理部門,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由業務管理部門匯交到數據保管單位,再由數據保管單位更新數據管理系統中的數據。
對于行政審批完成后的數字化成果數據,通過政務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實時動態更新。
第十三條 數據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
(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匯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三)數據生產單位應對數據質量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建立數據質量監督體系和技術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數據主管部門要求數據生產單位補充有關數據或者對有關匯交的數據作進一步說明的,數據生產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的匯交工作。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數據生產單位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的,應當向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匯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匯交并告知數據保管單位。
第十六條 已經中止的項目,數據生產單位應當在項目中止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數據匯交計劃完成有關的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七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或未及時更新數據的,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或更新;逾期不匯交或更新的,視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偽造數據或者在數據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沒收、銷毀有關數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數據生產單位疏于管理,造成匯交數據不合格的,數據主管部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數據生產單位匯交的數據,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查和數據保管單位檢查合格后,由數據保管單位出具數據匯交憑證。數據保管單位不得無故拒收數據生產單位匯交的數據。
第四章 數據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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