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全文
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制定了《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居住、進入本省的六周歲至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機關、政黨和社會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家庭及每個成年公民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制止、控告和檢舉。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護和請求保護的權利,對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抵制或申訴、控告和檢舉。
第四條
對未成年人,應根據其特點,堅持培養、教育、引導、保護相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全社會都應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艱苦奮斗、革命傳統、民主與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長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
第二章未成年人基本權益的保護
第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禁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虐待、遺棄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七條
禁止未成年人結婚。
禁止以未成年人換親或使未成年人做童養媳。
第八條
禁止拐騙、拐賣未成年人。
禁止買賣未成年人。
對打擊拐騙、拐賣、買賣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和解救被拐騙、被拐賣、被買賣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騙、脅迫未成年人訓練、表演恐怖、殘忍及其他摧殘其身心健康的節目,不得體罰、毆打、虐待未成年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促進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的研究和生產,為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或出售對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用品。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為未成年人提供衛生保健條件。
居(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和有關單位應主動配合醫療衛生部門定期為未成年人進行體格檢查,積極預防、治療未成年人的傳染病、常見病、多發病,適時進行生理、心理衛生和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繼承、受贈和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遺囑繼承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未成年繼承人應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家庭和監護人都必須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校、家庭和監護人不得使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退學。
第十四條
學校和教師應執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課時和作業量,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休息、娛樂和業余活動時間。
第十五條
對已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繼續升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鼓勵其升學;不能繼續就學的,勞動、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組織他們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就業條件。
對已滿十六周歲、符合勞動就業條件招用的未成年人,錄用單位應根據其身體特點安排工作,按勞付酬。禁止讓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或危險性作業及過重的勞動。
第十六條
學校和教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已成年的家庭成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社會生活指導,注重培養其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發現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時,應進行教育和勸阻,予以糾正:
(一)閱讀、觀看、收聽有色情、淫穢、恐怖和反動內容的書報、雜志及音像制品;
(二)賭博;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吸煙、酗酒;
(五)曠課、棄學;
(六)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七條
學?;蚱渌麊挝患皞€人不得利用危險房屋、場所進行教學或組織未成年人活動。
組織未成年人集會、公益勞動、文化娛樂、社會實踐及其他集體活動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及其他公共文體場所,應為未成年人的學習和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文藝團體、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作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下列作品:
(一)宣傳反動內容的;
(二)宣揚色情、淫穢的;
(三)渲染暴力兇殺的;
(四)宣揚封建迷信的;
(五)其他未成年人不宜的。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建立健全對影視、音像、書刊、圖畫、文藝節目等精神產品的審查制度,依法進行管理。未成年人不宜觀賞的,應嚴格限制發放范圍。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為未成年人開辟專題節目,在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時間播出。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舞廳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入”的標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各少數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對少數民族未成年人的侮辱和歧視。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損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第三章幾種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應關心和幫助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他們在受教育、康復、就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除有特殊規定之外,對于考試成績合格,又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應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保障他們就學的權利。任何組織、家庭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有殘疾的或有精神障礙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業。
第二十六條
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民政部門收容,由民政部門負責遣送回家,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監護。
對無法查明身份、流浪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收容安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家庭應關心有特殊天賦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其他成果不受侵犯,并為他們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女未成年人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工讀學校結業、解除勞動教養及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或拒絕他們就學就業。
第四章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和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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