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就業,推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制定了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推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以及與促進就業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統籌城鄉就業,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度,將促進就業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教育、幫助勞動者樹立積極、正確的就業觀念,加強勞動技能學習,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獲得就業幫助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和戶籍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向勞動者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依法招用和裁減人員。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全省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組織對全省促進就業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具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開展就業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就業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狀況作為制定經濟社會政策的重要指標,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并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考評,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專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扶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出售。
政府優惠扶持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一定數量的攤位、商鋪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重點群體的就業調控制度,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業,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具體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實現勞動者就業的統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鎮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措施作為重要內容。
勞動力輸入地和勞動力輸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勞務對接機制,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高等教育政策,開展高等學校就業狀況評估,指導高等學校根據市場就業需求確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高等學校學生提供職業供求信息,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者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聘用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參與研究,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狀況動態監測和發布制度,完善社會就業狀況評價指標體系,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對較大規模的失業及時調節和控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就業、失業指標體系和調查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納入經濟社會統計指標體系,定期開展普查或者抽樣調查,依法向社會公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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