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政協書畫院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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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政協書畫院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佛山政協書畫院。
第二條 性質:佛山政協書畫院是由市政協文教體衛委員會領導的、以佛山市政協歷屆委員、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的書畫藝術家為主體,并廣泛團結社會各界人士、文化藝術知名人士和廣大書畫藝術愛好者,自愿組成的文化藝術創作、交流和聯誼的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書畫藝術活動,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我市文化事業大發展大繁榮。
第四條 地點:佛山市政協聯誼大廈六樓。
第二章 職能
第五條 佛山政協書畫院的職能范圍:
(一)組織會員聯誼活動;
(二)促進書畫學術研究;
(三)舉辦書畫作品展覽;
(四)開展書畫藝術培訓;
(五)加強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佛山政協書畫院只設個人會員。
第七條 加入佛山政協書畫院的會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承認佛山政協書畫院章程;
(二)由佛山政協書畫院理事會(籌備小組)邀聘,并經本人同意;
(三)具有省級以上書協、美協會員資格;
(四)在佛山市書畫藝術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院的表決權;
(二)參加本院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院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本院各項活動,完成本院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院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院應書面通知本院,如果一年內不參加本院活動視為自動退院。
第十一條 非經本院書面授權,任何會員不得以本院名義進行任何活動;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院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
第十二條 本院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薦理事會人員名單;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院長、顧問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市政協文教體衛委員會聘任,一般任期為5年,原則上與市政協換屆時間銜接。
第十七條 本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主持理事會;
(二)召開主持會員大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本院秘書長職權:
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4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生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院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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