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廣州大學章程
想必大家對廣州大學不陌生吧,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是最新版廣州大學章程,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版廣州大學章程
序 言
廣州大學是經教育部批準,于2000年由廣州師范學院、華南建設學院(西院)、廣州教育學院、原廣州大學和廣州高等師范??茖W校等高校合并組建而成的綜合性大學。原廣州大學辦學歷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廣州大學創辦的1927年,原廣州教育學院創辦于1953年,原廣州師范學院創辦于1958年,原華南建設學院(西院)創辦于1984年,原廣州高等師范專科學校創辦于1985年。廣州大學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辦學體制,是廣東省、廣州市重點建設的綜合性大學。
學校秉承“博學篤行,與時俱進”的校訓,堅持“教學立校、科研興校、人才強校、服務榮校”的辦學理念和“立足廣州、面向廣東、輻射海內外、服務社會”的服務面向定位,以為社會培養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提供優質社會服務和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為使命,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為動力,著力推進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和諧發展,努力實現建設“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等學府”的戰略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廣州大學,簡稱廣大;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University,簡稱GU。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230號,設有大學城校區和桂花崗校區。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調整校區及住所地。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學校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廣州市教育局,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社會需求、自身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三)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特點,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置,聘任教職工,開展考核評價,確定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與經費;
(九)依法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重基礎、重實踐、重質量、嚴管理”,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努力讓學生享受優質的教育,培養“廣適應、擅應用、敢創業、能創新”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適應國家、省市的需求和學科發展趨勢,優化學科布局,改善學科結構,推動學科間交叉融合,建設優勢特色學科群,形成綜合性、有特色的學科體系。學校學科專業設置涵蓋哲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州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并可自主調整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推進民主管理,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廣州大學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和服務;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參加學校組織的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以合法方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義務:
(一)加強思想品德的修養和自律,遵守學校學籍、考試等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關心和愛護學生,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權利、誠實守信、保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格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關懷在學習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榮譽作出突出貢獻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重視招生和就業工作,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生源質量和就業滿意度。
第十九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依有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的,從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作出的約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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