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總則
1.1 為了做好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1.3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1.4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的變化,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會適時進行調整。表1 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表
| 序號 | 產品單元名稱 | 產品舉例 | |
| 1 |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交流、直流、異步、同步、單相、三相、變頻、永磁及脈沖電機 | |
| 2 | 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 ||
| 3 | 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 ||
| 4 |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或額定功率>500kW | ||
| 5 | 防爆電泵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泵,如管道泵、潛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潛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 |
| 6 | 防爆配電裝置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配電箱(柜)、動力檢修箱、接線箱 | |
| 7 |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開關、按鈕、斷路器、控制柜(箱、器、臺)、操作柱、檢漏繼電器、電氣綜合保護裝置、保護器、信號保護裝置、司鉆臺、司機控制器、斷電儀產品或系統 | |
| 8 | 防爆起動器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起動器、軟起動器、變頻器 | |
| 9 | 防爆變壓器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移動變電站、變壓器、調壓器、互感器、電抗器 | |
| 10 |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動執行機構、閥門電動裝置、電氣閥門定位器、電動閥、電磁閥、電截止閥、電切斷閥、調節閥、電氣轉換器、制動器、推動器 | |
| 11 | 防爆插接裝置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電連接器、插銷、插座、插銷開關 | |
| 12 |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攝像機、云臺、監視器、監控(分)站、聲光報警器、火災報警器、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靜電報警器(儀)、計算機、鍵盤、顯示器(儀、屏)產品或系統 | |
| 13 |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對講機、揚聲器(電喇叭)、話站、電話機及關聯設備、語音信號報警裝置、電鈴、打點器、信號發生器 | |
| 14 | 防爆制冷、通風設備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防爆空調、制冷機組、除濕機、風機、電風扇、扇風機 | |
| 15 | 防爆電加熱產品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加熱器、電暖器、加(伴)熱帶、加熱棒、電熱板、加熱管 | |
| 16 | 防爆附件、Ex元件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防爆接線盒、穿線盒、分線盒、密封盒、接頭、撓性連接管、電纜引入裝置、風扇(葉)、接線端子、端子套、絕緣子、空外殼 | |
| 17 | 防爆儀器儀表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或本質安全防爆系統的各類智能終端、數據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鈕、計數器、編碼器、解碼器、讀卡器 | |
| 18 | 安全柵類 | 用于本質安全防爆系統的各類齊納安全柵、隔離安全柵、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 |
| 19 | 防爆儀表箱類 | 用于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各類儀表箱(盤、柜)、電度表箱 |
| 序號 | 單元名稱 | 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 國家級儀器儀表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 | 機械工業低壓防爆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 機械工業防爆電氣設備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
| 1 |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 √ | √ | √ | ||
| 2 | 防爆電機: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 √ | √ | |||
| 3 | 防爆電機: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 √ | √ | |||
| 4 |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或額定功率>500kW | √ | √ | |||
| 5 | 防爆電泵類 | √ | √ | |||
| 6 | 防爆配電裝置類 | √ | √ | √ | √ | √ |
| 7 |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 √ | √ | √ | √ | √ |
| 8 | 防爆起動器類 | √ | √ | √ | √ | √ |
| 9 | 防爆變壓器類 | √ | √ | √ | √ | √ |
| 10 |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 √ | √ | √ | √ | √ |
| 11 | 防爆插接裝置 | √ | √ | √ | √ | √ |
| 12 |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 √ | √ | √ | √ | √ |
| 13 |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 √ | √ | √ | √ | √ |
| 14 | 防爆制冷、通風設備 | √ | √ | √ | √ | √ |
| 15 | 防爆電加熱產品 | √ | √ | √ | √ | √ |
| 16 | 防爆附件、Ex元件 | √ | √ | √ | √ | √ |
| 17 | 防爆儀器儀表 | √ | √ | √ | √ | √ |
| 18 | 安全柵類 | √ | √ | √ | √ | √ |
| 19 | 防爆儀表箱類 | √ | √ | √ | √ | √ |
| 注:“√”為具有的檢驗能力 |
許可程序編輯4.1 申請和受理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4.1.1.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防爆電氣產品具體型號、規格、名稱。注:一個企業填寫一份申請書,并一式三份。具體產品單元應逐項明細填表。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4.1.1.4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項和遷址的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各一份(交審查部上報審查中心)。4.1.1.5所有申證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防爆合格證書復印件(由企業簽注“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存審查部)。4.1.1.6根據國發[2005]40號“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355mm,電壓660伏及以下)產品和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產品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列為淘汰類產品,不再受理生產許可證申請。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4.1.4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4.2 企業實地核查4.2.1 審查部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4.2.2 審查組應當按照《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5.3)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4.2.3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通報核查情況,根據企業具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確認產品的生產類型(生產型或組裝型)。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以書面形式當場通知核查結論;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4.2.4 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核查結論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4.2.5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4.2.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4.2.7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4.3 產品抽樣與檢驗4.3.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5.4.1)抽封樣品,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填寫《防爆電氣產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表3)一式三份。4.3.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4.3.3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企業、審查部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4.3.4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產品抽樣和檢驗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產品抽樣和檢驗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4.3.5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4.4 審定和發證4.4.1 審查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4.4.2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4.4.3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4.4.4 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也可通過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防爆電氣審查部網站查閱獲證企業名單。4.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4.5.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4.5.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4.5.3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4.5.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審查要求編輯5.1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應依據下列相關的基礎標準及所執行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標準發生變化,企業應依據最新有效版本標準生產):1.G 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2.G B3836.2-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3.G B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4.G B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5.G B3836.5-200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6.G B3836.6-200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7.G B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8.G B3836.8-200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n”型電氣設備3836.9-1990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澆封型電氣設備“m”12476.1-2000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10068-2000 軸中心高為56mm及以上電機的機械振動 振動的測量、評定及限值/T10069.1-1998 旋轉電機噪聲測定方法及限值 噪聲工程測定方法T10069.3-1998 旋轉電機噪聲測定方法及限值 噪聲限值T12785-2002 潛水電泵試驗方法T13007-1991 離心泵效率18613-2002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其它相關的產品標準。5.2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根據企業具備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產品的生產類型分生產型和組裝型。能生產與產品防爆性能相關的零部件(適合專業化生產的零部件,如:接線端子、鋼化玻璃、密封圈等除外)且滿足表3-1中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的,為生產型;不滿足表3-1但滿足表3-2中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的,為組裝型。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和檢測設備應與申證產品的生產和檢驗需要相適應。表3-1 企業生產防爆電氣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生產型)| 序號 | 產品單元 | 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
| 1 |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金屬切削加工設備、轉子鑄鋁設備、壓力機、焊接設備、應力消除設備、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干箱、動平衡機、接線熔焊設備、冷壓接設備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2.必備的檢測設備: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要求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測試儀、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匝間測試儀、振動測試儀、噪聲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直流電阻測試儀 |
| 2 | 防爆電機: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 |
| 3 | 防爆電機: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 |
| 4 |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以上或額定功率>500kW | |
| 5 | 防爆電泵類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2.必備的檢測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另需具備水(氣)壓試驗設備、靜平衡裝置、電泵性能試驗臺(含電機試驗) |
| 6 | 防爆配電裝置類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金屬切削加工設備、卷板機、折彎機、焊接設備、應力消除設備、注塑機(塑料外殼和部件)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生產防爆變壓器類產品的企業還須有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干箱、接線熔焊設備及配套的工裝;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須有塑料(橡膠)擠出機、接頭扣壓機;生產本質安全型和澆封型產品的企業須有防爆關鍵電子元器件老化篩選設備、電路板焊接設備。2.必備的檢測設備: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要求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滿足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絕緣電阻測試儀;生產本質安全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信號檢測儀器如:示波器、電壓測試儀、電流測試儀、電感測試儀、電容測試儀、電阻測試儀;生產正壓外殼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氣源及相關壓力和流量測量設備;生產防爆風機產品的企業還須有葉輪動平衡機、葉輪超速試驗裝置;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導通試驗臺(儀)、拉力試驗機;生產復合型或生產兩種及兩種以上防爆型式的產品,應同時滿足上述對應的防爆型式所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的要求。 |
| 7 |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 |
| 8 | 防爆起動器類 | |
| 9 | 防爆變壓器類 | |
| 10 |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 |
| 11 | 防爆插接裝置 | |
| 12 |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 |
| 13 |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 |
| 14 | 防爆制冷、通風設備 | |
| 15 | 防爆電加熱產品 | |
| 16 | 防爆附件、Ex元件 | |
| 17 | 防爆儀器儀表 | |
| 18 | 安全柵類 | |
| 19 | 防爆儀表箱類 |
| 序號 | 產品單元 | 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
| 1 | 防爆電機:中心高≤160mm或額定功率≤15kW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具備滿足申證產品生產需要的轉子鑄鋁設備、壓力機、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干箱、接線熔焊設備、冷壓接設備及加工配套的工裝、模具2.必備的檢測設備: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要求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或平面度測試儀、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動平衡機、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產品標準規定的全部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匝間測試儀、振動測試儀、噪聲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直流電阻測試儀 |
| 2 | 防爆電機: 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額定功率≤100kW | |
| 3 | 防爆電機: 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額定功率≤500kW | |
| 4 | 防爆電機:中心高>500mm以上或額定功率>500kW | |
| 5 | 防爆電泵類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2.必備的檢測設備:同防爆電機的要求,另需具備水(氣)壓試驗設備、靜平衡裝置、電泵性能試驗臺(含電機試驗) |
| 6 | 防爆配電裝置類 | 1.必備的生產設備:具備滿足申證產品裝配加工需要的工裝、模具;生產防爆變壓器類產品的企業還須有繞線機、真空浸漆設備、絕緣烘干箱、接線熔焊設備;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須有塑料(橡膠)擠出機、接頭扣壓機;2.必備的檢測設備:具備滿足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要求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的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刀口尺、塞尺、粗糙度樣塊或粗糙度儀、螺紋環規、塞規等相關必備量具,隔爆外殼水壓試驗機、出廠試驗裝置(滿足產品標準規定的出廠試驗項目)、耐壓試驗設備、絕緣電阻測試儀;生產本質安全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信號檢測儀器如:示波器、電壓測試儀、電流測試儀、電感測試儀、電容測試儀、電阻測試儀;生產正壓外殼型防爆產品的企業還須有氣源及相關壓力和流量測量設備;生產防爆風機產品的企業還須有葉輪動平衡機、葉輪超速試驗裝置;生產防爆撓性管產品的企業還須有電導通試驗臺(儀)、拉力試驗機;生產復合型或生產兩種及兩種以上防爆型式的產品,應同時滿足上述對應的防爆型式所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的要求。 |
| 7 | 防爆開關、控制及保護產品 | |
| 8 | 防爆起動器類 | |
| 9 | 防爆變壓器類 | |
| 10 | 防爆電動執行機構、電磁閥類 | |
| 11 | 防爆插接裝置 | |
| 12 | 防爆監控產品或系統 | |
| 13 | 防爆通訊、信號裝置 | |
| 14 | 防爆制冷、通風設備 | |
| 15 | 防爆電加熱產品 | |
| 16 | 防爆附件、Ex元件 | |
| 17 | 防爆儀器儀表 | |
| 18 | 安全柵類 | |
| 19 | 防爆儀表箱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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