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三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
專項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五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第六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
第七條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上述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章 專項計劃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
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十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能夠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解除基礎資產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或轉讓。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專項計劃剩余資產;
(三)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
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十六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制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十七條 專項計劃應當開立資產支持證券募集專用賬戶,用于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驗資與劃轉。管理人應當在專項計劃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計劃的設立情況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及利息。
第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托管、轉讓、結算、代為兌付等事項應當遵守有關交易場所及相應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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