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
加強測量工作管理通知(一)
各縣(市、區)住建局,漳河新區住建環保局、屈家嶺管理區建設管理局,在荊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為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的通知》(鄂建辦〔xx〕49號)和《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的通知》(鄂建辦〔xx〕299號),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促進檢測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檢測機構(含分支機構)登記管理,實時掌握動態信息
(一)凡在荊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實行統一登記管理。檢測機構在荊開展檢測業務之前,應在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監管平臺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并在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合同)登記手續。凡未在省級檢測監管平臺信息登記和我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同登記的檢測機構,一律不得在荊從事檢測業務,其相關檢測報告不能作為我市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在市住建委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的建設項目,其檢測機構在荊門市建筑工程管理處登記;檢測業務在縣市區的檢測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登記(見附件1)。
(二)依法取得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與工商注冊地址不同),檢測場地、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必須相對固定、合理配置,滿足基本的檢測條件,質量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辦〔xx〕299號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之要求。
二、加強檢測程序管理,規范質量檢測行為
(一)嚴格執行有關委托檢測工作的規定,委托單位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專業類別檢測項目委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管理及檢測操作人員不得同時受聘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工作。從事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得跨區域(市、縣)開展業務。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嚴禁采取壓低檢測費用、減少檢測參數等手段降低檢測工作質量標準。
(二)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等按比例實行見證取樣送檢,對樣品和見證記錄進行確認,并在報告中反映見證人員的基本信息,確保樣件來源可溯性;做到盲樣檢測全覆蓋,確保樣件標識唯一性;落實見證取樣檢測和地基基礎靜荷載試驗數據自動采集和實時上傳制度,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檢測報告應科學、公正、真實、準確、合法。
三、加強檢測機構自身建設,提高檢測質量水平
(一)加強檢測人員培訓、取證和考核工作管理。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崗位操作能力應滿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2011)規定以及國家、省資質標準有關規定。檢測機構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訓(包含繼續教育)計劃,按檢測專業分別進行理論培訓、操作訓練和考核評價,檢測理論基礎培訓、實踐操作培訓必須達到規定學時,并形成完整、規范的培訓記錄檔案。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檢測人員,方可持證上崗。
(二)強化企業內部制度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組織機構和人員到位,運轉正常,從“人、機、料、法、環”各環節入手,加強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適時開展業務內審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升檢測能力。
(三)嚴格質量檢測工作流程。按照《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內控,把好“三關”即受托、收樣、標識、交樣等入口關,領樣、核樣、試驗、數據整理、校核、結果處理等過程關,以及報告復核、簽批、存檔、發放、上報處理等出口關。
四、加強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檢測市場秩序
(一)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各地要通過網上核查檢測機構、設備和人員等登記信息、實地檢查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狀況、組織檢測機構能力比對和檢測人員能力驗證等方式,加強檢測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監管,并將分支機構檢測能力納入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對存在未按規定登記信息、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范、檢測人員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檢測人員能力不滿足要求等行為的,責令改正,并進行通報;對性質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實施處罰,計入誠信信息并在網上公告;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按程序分級上報至省住建廳作出撤回資質證書或撤銷資質處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檢測機構和人員監管工作,明確具體承擔機構、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日常檢測行為和所監管工程的質量檢測工作進行監管。建立健全政府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抽測制度。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見附件2),嚴格事中、事后動態監管。重點檢查檢測機構是否超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登記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強對分支機構管理,是否按要求組織檢測人員培訓、考核,是否人崗分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檢測、復核和簽章,對不合格報告和發現的相關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是否按規定程序上傳和上報,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有關標準要求等。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并進行通報,處置情況上報市住建委。涉及檢測機構資質的,提出處理建議上報省住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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