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民事上訴狀
近年來,不時有物業糾紛的事件發生,解決物業糾紛最好就是走法律途徑,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物業糾紛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物業糾紛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XX居民,住XXXX。
電話: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xx市順義區天竺工業開發區B區內xxxx城市花園。
法定代表人:謝煒,總經理。
電話:X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糾紛一案,因上訴人不服xx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xxx0)順民初字第3223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起訴或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不具備起訴上訴人的主體資格,應當依法駁回其起訴。
xxx1年,與上訴人簽訂《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的主體為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上訴人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是同一家公司。《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上訴人所在小區有上百家公司,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是何種關系,上訴人沒有義務去調查了解,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或x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亦從未向上訴人下發任何有效通知。事實上,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早已下落不明,主體資格無從查找。被上訴人并未將相關名稱變更文件當成證據向法庭提交,導致上訴人無法對該等證據進行質證,一審法院以未經呈堂的證據作為確定本案被上訴人主體資格的依據(見一審判決第3頁第2-4行),已直接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確定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的基本原則。因此,本案被上訴人不具備起訴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其起訴應當被駁回。
二、避開主體資格問題存在的錯誤,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要求支付物業服務費用,其中有七年的費用超過了訴訟時效,被上訴人早已失去勝訴權。
上訴人與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和電梯費的交費時間,即“每季第一個月內交上一季度費用”。xxx0年3月3日,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要求交納從xxx1年1月至xxx9年12月的物業費,時間長達9年。在本次訴訟外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催交物業費。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的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物業公司對業主主張的物業費、電梯費為普通債權。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訴訟時效為兩年。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以來未向上訴人主張物業費,雙方的法律關系已處于穩定狀態,被上訴人已無權再向上訴人主張前七年的物業費。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審法院卻視而不見,在未進行任何解釋和說明的情況下駁回上訴人的該項異議,已嚴重違反了我國民事法律對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此認定嚴重違背了事實,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在《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上簽字時,上訴人與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平等協商的交易條件,上訴人簽署協議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無奈。當時的背景是,開發商利用廣大業主無地容身、急于收房的'現實困境,強迫廣大業主在其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文本上簽字,否則不予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廣大業主無權對合同文本提出任何修正意見,唯有接受對方在合同中設定的全部條件。此等所謂“平等”協議,有如帝國主義強迫舊中國簽署的《南京條約》、《辛丑條約》,對廣大業主而言,是不折不扣的“賣國條約”,毫無公道和正義可言!
(二)從協議內容上分析,《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全面限制業主應有的合法權利,規避物業公司自身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協議書第七條明確規定:甲方(業主)及其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人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安全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維護業主人身與財產安全是任何一個合法存在的服務公司應盡的責任,而被上訴人卻通過這一條款逃避自身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因此,《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應當歸于無效。
(三)《xxxx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是一個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并非永久性協議。荒誕的是,該臨時協議卻被一審法院認定為一個永久性協議。廣大業主傾其所有、負債累累方購得住房這一生存必需品,在房屋交付后不但要歸還所欠銀行貸款,還要變成物業公司終身不變的債奴。銀行貸款終有還清之日,而物業公司的債務卻會永久存續。為了保證被上訴人的非法利益能夠繼續,被上訴人多次惡意阻撓廣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拒不提供辦公用房和相關資料,導致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法律賦予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利亦無法行使。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zhanzhengyuhaizi/35016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