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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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訴狀范本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訴人)宋步林,男,漢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教師,住重慶市墊江縣高安鎮(zhèn)橋東路175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訴人)重慶市墊江縣人民醫(yī)院。(住所地墊江縣桂溪鎮(zhèn)北外街89號)
法定代表人:馬明炎(該院院長)
我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9日(民申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xx)高法民事申字第384號。(以下簡稱:民申字第384號)
2.恢復錯誤切除的膽囊。承擔20xx年11月住院的各項費用6000元,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元。免費清除遺留的肝內結石。
3.由被申訴人承擔,一、二、再審的訴訟費及相關費用40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民申字第384號”認定事實錯誤
1.民申字第384號審理查明“20xx年11月18日。宋步林因膽管長有結石”不是事實。事實是:“……肝內膽管多發(fā)性結石。膽總管多發(fā)性結石,膽管炎。(見20xx年11月8日墊江縣人民醫(yī)院超聲報告單,以交法院)。
2.“在該院再次施行‘膽腸吻合術’取結石“。這一審理查明是違背醫(yī)療常規(guī)的。事實是先取肝內膽管及膽總管結石后,如手術中有結石未取完,采取膽腸吻合手術補救措施引流,而這一補救措施失敗。(見墊江縣人民醫(yī)院20xx年11月11日關于手術預定書及關于兩次手術情況回復,以交法院)。
3.本院認為“宋步林在一、二審中曾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均未申請重新鑒定,該行為是對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處置,應予認可。宋步林現(xiàn)又翻悔,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是事實。一審開庭時(沒有提前三天告知),我不知道《鑒定書》詳細內容,但是,我還是對《鑒定書》書面提出異議交給法院。開庭后三天(星期一)我強烈要求復制《鑒定書》細讀后,才知《鑒定書》內容及結論沒有用事實及相關醫(yī)學科學理論證據(jù)證明我主張的事實。(1.錯誤切除無病癥的膽囊。2.沒盡告知義務。3.肝內膽管結石是手術遺留的)。我就向重慶市司法局鑒定工作管理中心,重慶市人大,國家司法部投訴鑒定不公正的情況(見重慶市司法局關于投訴重慶市法正司法鑒定所有關問題的答復)。并向承辦法官要求重新鑒定,而承辦法官不允許。以《鑒定書》作為唯一證據(jù)判決,不支持我的主張。于是,我就對一審的程序不合法向市高院院長。廉政監(jiān)督室等多次掛號投訴。二審時,我提供了新的醫(yī)院的原始病歷來證明鑒定結論是不真實的。并且,這些證據(jù)醫(yī)院是全部認可的。(20xx年9月19日B超診斷報告。20xx年9月20日。20xx年11月11日手術預定書。這些證據(jù)證明:①膽系無病灶,②CT報告單被毀。③病歷涂改。④.膽囊全切除未盡告知義務。⑤膽腸吻合術是補救措施,以交法院)而二審承辦法官全部不采信。還是以《鑒定書》作為唯一證據(jù)駁回我的上訴主張。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第四十一條(二)二審程序中新的證據(jù)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我二審時提供的證據(jù)是鑒定書、判決書都沒有引用的病歷。是一審開庭后,我才到醫(yī)院復制的。
5.當事人雖提出異議,但又不申請再次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具備重新鑒定的法定情況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依職權直接委托重新鑒定。(醫(yī)療事故處理實務與案例評析),二審時,我沒有說不申請重新鑒定。只說我提供有新證據(jù)能推翻鑒定結論。(因審判員及書記員在聽證時分別離開法庭共30分鐘左右)所以證據(jù)不足,缺乏說服力的鑒定結論本來就不應該采信。怎么能說我是現(xiàn)在又翻悔呢?我從沒有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
二、民申字第384號使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看著行政上訴狀。十二原判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對違反法律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斷、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jù)是否采納的理由。”我的申訴符合以上情形。一審認定主要證據(jù)(鑒定書)未經(jīng)質證認可,并且,鑒定是由法院委托的,而法院對醫(yī)院不利的證據(jù)不提供給鑒定機構。對所有鑒定材料鑒定時沒有質證。一審時,醫(yī)院不利于他們的病歷“CT”報告不舉證。我要求法官依職權要他們提供,法官不采納。上訴時我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沒有調取。申訴時,我又書面申請調取及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此案法官要我向鑒定機構委托重新鑒定。而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入了司法程序的醫(y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能由法院委托。于是,我通過電子郵箱向錢峰院長反映了這一情況。恢復膽囊。一審、二審均未在判決中敘述。二審時提供的新證據(jù),判決中沒有闡述是否采納理由,民申字第384號適用的法律是不正確的。
三、關于鑒定結論是否采用問題。
1.一審承辦法官對醫(yī)院的司法鑒定申請及醫(yī)院提供的病歷沒有審查及質證。根據(jù)《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醫(yī)院有涂改,銷毀病歷及膽囊全切除未盡告知義務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被告的病歷資料存在瑕疵,就不應該進入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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