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范本(最新)
原告:羅忠厚,男,漢族,1967年6月14日生,湖南省攸縣人,系深圳市海怡出租車公司司機。
被告:楊福康,男,漢族,1958年3月28日生,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區園嶺69號。
被告:薛會群,女,漢族,1971年1月6日生,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福田區園嶺69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期間損失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5年4月18日原告羅忠厚駕駛深圳市海怡出租車公司粵BGC508出租車與被告楊福康駕駛粵BOM636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經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認定被告方司機楊福康負全部責任。原告羅忠厚所駕駛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壞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為10482 元,損壞后送到修理廠修理,2005年4月29日修理完畢交給原告羅忠厚行駛。
原告認為:被告楊福康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致使原告車輛損壞并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薛會群作為車主理應對肇事司機楊福康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車輛是從事出租營運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為致使原告的車輛停止營運12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用于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停運
損失。
此致
福田人民法院
起訴人:羅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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