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事上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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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章xx,男,xxxxx年2月7日生,漢族,大學文化,公司員工,住xx市海曙區(qū)。
上訴請求:撤銷xx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xxxx)甬鄞刑初字第52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結(jié)果,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事實
一審判決書認定:“經(jīng)審理查明:xxxx年上半年,被告人章xx、屠xx、鄭xx因?qū)k理其個人或家屬案件的xx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滿,結(jié)識后于同年8月4日和7日先后至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信訪局、中央巡視組駐地上訪,并由被告人章xx將上述活動的照片發(fā)布在其個人微博上,以擴大影響。同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章xx、屠xx、鄭xx等人經(jīng)商議后決定于同月12日上午至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信訪。
同年8月12日上午九時許,被告人章xx、屠xx、鄭xx糾集親屬,朋友等十余人至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拿出事先準備的標語舉牌拍照,并在院內(nèi)及辦公室一樓大廳內(nèi)辱罵、哄鬧、跪拜,致使檢察院工作在此一小時余內(nèi)無法正常開展,嚴重擾亂了檢察院的工作秩序。”
1、判決書認定章xx“糾集親屬、朋友”,缺乏事實根據(jù)。
xxxx年8月4日,被告人章xx、屠xx、鄭xx為各自案件申訴目的去杭州中央巡視組駐地反映問題,三名被告人和陳xx(鄭xx家屬)于8月6日、8月9日、8月11日,先后在章xx辦公室,商量通過發(fā)博客、微博控告申訴違法辦案人員,該事實有屠xx、李秀萍、陳xx簽名《承諾書》、章xx、屠xx、陳xx簽名《關(guān)于征求張紅軍一切違法違紀行為證據(jù)及線索的公告》書證為證。8月7日,三名被告人和陳xx從杭州上訪回xx的路上,屠xx提議去鄞州檢察院信訪,章xx、鄭xx先反對,后同意,當時未涉及細節(jié),更未協(xié)商“糾集親屬、朋友”信訪,時間初定于8月11日。8月9日,三被告人和陳xx在章xx辦公室商量發(fā)博客及微博控告事宜,屠xx提出去檢察院上訪時間定在檢察長接待日的8月12日上午。
本案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認8月9日晚,三人商量通知和糾集家人一同前往檢察院“鬧訪”。本案偵查階段及庭審中,被告人章xx、屠xx均否認四人協(xié)商“糾集親屬、朋友”,被告人鄭xx偵查階段陳述(xxxx年8月27日)稱:“8月9日我們在章xx辦公室商量的時候,他(屠xx)就說到時候他們家十幾個人都會去的,而且到了8月12日早上碰面的時候,我看到屠xx一個人來的,我就問他:“就我們幾個人嗎?”他就打了一個電話,就和我說他們家人都到了,都在檢察院里面了。”而在庭審中,被告人鄭xx對上述陳述內(nèi)容否認,辯解稱8月9日晚,其與章xx、屠xx、陳xx碰面時,屠xx從未提出過通知家人,8月12日碰面時,也未看到屠xx電話聯(lián)系家人。
證人陳xx偵查階段陳述(xxxx年9月29日):“問:8月12日那天鄞州檢察院門口上訪的人是誰叫來的?答:反正都是各自回去叫的,8月9日那天在章xx辦公室里,屠xx說他的家人好叫的他都會叫來的…..”。本案庭審中,三名被告人否認陳xx陳述內(nèi)容的真實性,鄭xx解釋陳xx虛假陳述的原因:擔心夫妻兩人被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女兒無人照顧。顯然,鄭xx、陳xx出于畏懼刑事制裁心理在偵查階段虛假陳述,在缺乏證據(jù)印證情況下,倆人偵查階段陳述內(nèi)容不能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
證人屠雪梅等人否認受屠xx要求和指使去檢察院上訪,被告人鄭xx否認“糾集”李信花去檢察院信訪,證人章國秀(章xx兄)否認應(yīng)章xx要求到檢察院,章xx不存在所謂“糾集”行為。本案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未能找到證人姚立,完全無法證明“糾集”成立。
綜上,本案無確實充分證據(jù)證實章xx等被告人協(xié)商“糾集親屬、朋友”到檢察院鬧訪,被告人屠xx親屬此前鬧訪一年多,其多名親屬證人均陳述去檢察院是聽說屠本人要去,跟隨而去。
2、判決書認定章xx在檢察院院子里舉牌拍照,此行為并非擾亂檢察院辦公秩序。
8月12日上午,眾人未進入檢察院辦公大樓前。包括章xx在內(nèi),大部分信訪人員在檢察大樓臺階上手舉寫有“控告張紅軍”的A3紙,希望檢察長華志苗接見。有人拍了照片,拍好后,章與其他信訪人收起A3紙,在場人員繼續(xù)請愿,后警察到達現(xiàn)場。此過程中,未有檢察工作人員接見或阻止,警察也未勸告或要求信訪人員離開,更未遣散。章xx在檢察院院子里舉牌拍照,前后用時不會超過三分鐘,此行為并非擾亂檢察院辦公秩序,沒有任何證據(jù)指證舉牌行為影響了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工作。
3、判決書認定“辱罵、哄鬧、跪拜”行為均與章xx無關(guān)。
三名被告人進入檢察院辦公大樓后。鑒于無人接訪,章xx及其他信訪人進入辦公大廳,章及另兩位被告人等待接訪。部分信訪人親屬手舉“控告張紅軍”A3紙請愿,年齡大者體力不支坐地上。多名信訪人要求檢察長接待,在場警方負責人勸說并維持著秩序,部分信訪人向其陳述案情。章xx無過激言行,無任何沖突發(fā)生。警方未告知章xx涉嫌違法,更未要求離開現(xiàn)場。警方負責人與檢方協(xié)調(diào)信訪接待事宜,車姓檢察官通知受理信訪,陳xx先被接待,章xx安靜等待,期間,兩老人坐地上,其他人在大廳內(nèi)繼續(xù)請愿,警察未有任何言語警告或制止動作。
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證據(jù)顯示:事發(fā)上午8:40至10:20期間,三名被告人及親屬在公訴機關(guān)一樓大廳內(nèi),被告人章xx未有任何舉牌、哭鬧、跪拜、叫罵行為,另兩位被告人親屬雖有哭鬧、跪拜、叫罵行為,但持續(xù)時間斷斷續(xù)續(xù),9時20分開始,大廳內(nèi)較為平靜。章xx未實施擾亂檢方工作秩序行為,也未慫恿鼓動他人擾亂工作秩序,而是靜靜坐沙發(fā)上等待檢方信訪接待。9時54分,檢方一戴眼鏡、穿體恤、牛仔褲工作人員進入大廳,通知并帶領(lǐng)章xx信訪接待,章xx陳述該工作人員車姓,接待人為史源明副檢察長。檢方提供現(xiàn)場視聽資料完全證明章xx無任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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