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版刑事上訴狀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經典版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經典版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潘xx……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xxxx)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xx)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1、一審法院嚴重妨害甚至剝奪被告人質證權。上訴人在案件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委托有律師辯護,但無論是皇姑區檢察院還是一審法院,均拒絕讓辯護人復制能證明上訴人無罪的關鍵證據:案發現場錄像資料;拒絕給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充分、合理的錄像證據識別及論證異議時間,僅在開庭前向辯護人播放并在庭審中出示錄像證據;而且,庭審中公訴人出示錄像證據時,偌大的法庭僅用一臺顯示器為十幾吋的電腦播放,在上訴人、一審其他被告人、辯護人及旁聽人員都無法看清錄像內容的情況下,公訴人拒不說明錄像內容證明的案件事實,企圖以“一群人在毆打被害人”蒙混過關,雖辯護人強烈抗議,但法庭拒不讓公訴人釋明錄像證明的事實,在辯護人一再堅持下,法庭才允許辯護人就錄像證據的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辯護人認為:此錄像內容包括全部打架現場,而打架現場并沒有上訴人,錄像內容恰恰證明上訴人無罪。
2、上訴人在偵查期間受到誘供和刑訊逼供。
(1)誘供:偵查卷第5卷:偵查人員8月30日對上訴人的第二次訊問筆錄里,偵查員“問:現有證據攝像中所攝情況證實你當時過去后用拳頭打被害人頭,對胸部進行毆打,你怎么解釋?答:我當時喝多了記不清了,錄像里攝到我打對方了,那就打了唄。問: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對被害人怎么毆打的?答:記不清了。問:現有你同案證言證實在對方被害人倒地后你與其他人對被害人頭部、胸部用腳踢打,你怎么解釋?答:記不清了。”在錄像證據里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打人、無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此種訊問方式屬典型誘供。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裝聾作啞。
(2)刑訊逼供:xxxx年8月28日晚案發時,上訴人因為醉酒,對于現場細節大多忘記,但上訴人隱約記得以下情節:在孟凡龍(現役軍人,另案處理)與一審其他4名被告人(下稱其他4名被告人)從菊餐廳門廳沖出去毆打被害人時,自己在后邊曾試圖阻止,失敗了;他們5人沖出去后,上訴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門廳后看見他們已經打得很厲害了,雨大地濕,而且上訴人也不想摻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廳的話又覺得對不起朋友,便站在門廳東門外挨著菊餐廳北墻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凡龍)毆打被害人期間上訴人始終沒有參與。案發次日凌晨,上訴人接到被告人李曉東電話,李曉東在電話里說,被害人周洪敏已經死亡,要上訴人一起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雖然上訴人知道自己沒有打架,但考慮到案發當時自己畢竟在現場,便和李曉東一起在xxxx年8月29日上午8時去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說明情況,上訴人告訴偵查人員自己不知道事發起因,也沒有參與打架。但偵查人員對上訴人拳打腳踢,并威脅上訴人:如果不承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就要抓上訴人妻子門秀敏和侄子潘磊。上訴人在案發當晚醉酒,對大多細節本就記憶模糊,此種情況下,只好承認自己“沖出去劃拉了幾下。”但在羈押期間,上訴人逐漸回憶起一些細節,比如:自己出餐廳東門后,距離打架現場7、8米,比如自己挨著餐廳北墻,腳下有跟鐵管(停車位擋車輪的,臨地呈東西方向鋪設)……因此,上訴人第四次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供述自己到門廳看見孟凡龍、相立冬、裴盛、趙宇航、李曉東五個人和對方的人在廝打,自己想過去拉架,就站在馬路欄桿旁邊站著,站在那里沒有動。直至他們打完了,就過去拉著趙宇航上車走了。因為醉酒,上訴人將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錯記成馬路欄桿。錄像證據顯示:在孟凡龍和其他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始終,所有錄像資料里都找不到上訴人,經辯護人現場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與餐廳北墻之間,才會在錄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闡述),除此之外,無論潘xx去哪里,都會在攝像頭的攝像范圍內出現,而這個監控錄像拍攝的死角距離打架現場最近距離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偵查人員又數次訊問上訴人,上訴人均供述:自己沒有打人,出去目的是為了拉架。直到一審開庭前,辯護人看過錄像后會見上訴人并告知錄像內容,上訴人才知道:錄像里有全部打架現場,打架現場沒有上訴人。在一審法庭調查期間,上訴人詳細陳述了偵查機關的刑訊細節,但一審法院對此視而不見。
第二、一審判決無視客觀錄像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罪之事實,專門選擇對上訴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給上訴人定罪。
1、本案錄像證據證明:在孟凡龍與一審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廳門廳外東北方向毆打被害人周洪敏時,上訴人不在案發現場。本案有兩份關鍵錄像證據:菊餐廳大廳內正對門廳的錄像(A錄像)證明,xxxx年8月28日22時15分,孟凡龍及其他4名被告人與被害人周洪敏的糾紛已經開始,22時16分潘xx上完洗手間與趙麗然下樓,到大廳后潘xx和妻子說話,22時17分過后,潘xx和趙麗然走向門廳,趙麗然到門廳后返回大廳,潘xx站在門廳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著大廳門框緩慢(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是沖出去的)往外(東)移動,直至17分08秒從A錄像消失 (自此,打架事件結束前,潘xx未在任何錄像中出現);菊餐廳北墻東端頂部錄像(B錄像)證明:xxxx年8月28日22時17分10秒(比潘xx在A錄像消失時間晚2秒,以下時間點用分、秒計,代表xxxx年8月28日22時X分X秒),孟凡龍與其他4名被告人沖開崔偉東的阻攔,開始毆打東門外的被害人周洪敏。毆打被害人周洪敏的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錄像中,最先在菊餐廳東門東北方向3、4米開外,除被害人外有6個人,即孟凡龍、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證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廳東門東北方向7、8米開外,被害人倒地,錄像顯示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一審另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直到結束。也就是說,錄像顯示,案發現場毆打被害人的始終只有5個人,即孟凡龍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發現場錄像里打架始終沒有上訴人的影子。辯護人在一審中當庭提出:本案是一個因口角瞬間引起的偶發的故意傷害案,錄像證據顯示有5個人(包括現役軍人孟凡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孟凡龍移交軍方處理后,只留下4個人,現在又指控5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請公訴人明示,到底把哪個人指控錯了?但公訴人始終不予回應。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wenxuechangshi/35672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