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格式范文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上訴人:壽XX。
上訴人:雷XX。
被上訴人:李XX。
被上訴人:趙XX。
上訴人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撤銷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XX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1、趙XX不是本案的被告。
從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來看,原告要求承擔責任的是壽XX、雷XX,并沒有要求趙XX承擔任何責任。(20xx)淇民初字第75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原告取得以趙XX名下出資,實際出資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證據五;“被告趙XX當庭承認自己并未出資,名下出資均為原告李XX出資”,上述事實有在卷證據證明。依據上述查明的事實,趙XX不具備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是壽XX、雷XX。二人的住所地在浚縣。故淇縣法院沒有管轄權。
之所以李XX故意列趙XX為被告,很明顯是在規避XX人民法院的`管轄。李XX早就跟壽XX說過,自己的親屬、朋友、同學好幾個人都在淇縣法院工作,辦事可以在多方面進行照顧。但就本案而言,淇縣法院明知自己沒有管轄權而進行立案受理,違背了法律規定。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實,公平、公正的審理本案,避開李XX親屬、朋友、同學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貴院能依據法律規定,裁定本案由XX人民法院管轄。
2、該糾紛的合伙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辦事機構住所地為浚縣,且本案系分割不動產糾紛,依據法律規定,XX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第二條、關于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第2項、合伙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合伙型聯營體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該鑄鏡廠原來由壽XX一人經營20年之久,20xx年6月李XX出資加入經營管理。2006年在浚縣小河工商所登記;該合伙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XX,注冊號:4106216100xxxxx。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王XX系該聯營體的負責人,李XX對該登記是明知的,且該聯營體也是以該營業執照經營的。XX人民法院沒有查清事實,武斷認定“與本案當事人無任何關聯”,系枉法裁判。
3、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聯營體名稱為:“浚縣小河鎮同山鑄鏡廠”,負責人王XX,注冊號:41062161000xxxx。地址位于浚縣小河鎮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辦事機構住所地的。在浚縣小河工商所已經登記;故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系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本案李XX訴壽XX、雷XX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還是辦事機構住所地,XX人民法院均無管轄權。且李XX訴壽XX、雷XX分割鑄鏡廠設備,該設備又屬于不動產。李XX系淇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趙XX系淇縣交通局副局長,二人串通,在合伙賬目未清算的情況下,并通過關系騙取XX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圖讓XX人民法院辦理關系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淇民初字第 32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XX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壽XX 雷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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