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訴狀
當你不服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進行上訴,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最新民事上訴狀,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漢族,xx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經(jīng)理,住xx市二環(huán)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chǎn)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qū)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jù),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chǎn)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jù)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fā)建設的xx市東環(huán)國際廣場房產(chǎn)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huán)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xié)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jīng)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xié)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最新民事上訴狀3
上訴人:張XX,男,白族xx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律師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zhèn)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901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8872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jīng)濟往來均發(fā)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995年至1998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20xx年1月5日、20xx年5月5日、20xx年7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借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借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采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jù)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jù)予以采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jù)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jù)。
1、第1組證據(jù)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于1997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wěn)”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jù)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jīng)過訴訟時效。根據(jù)基本的證據(jù)原則,該組證據(jù)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于20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jīng)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jù)缺乏證據(jù)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jù)予以采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jù)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參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制,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jīng)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jù)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已經(jīng)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jīng)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么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xiàn)代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jù)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于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于采信證據(jù)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jù),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20xx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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