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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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例1
申訴人:費x明,男,生于xxx年12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申訴人:費x加,男,xxx年11月2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被申訴人:費x文,男,生于xxx年6月5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被申訴人:費x建,男,生于xxx年9月1日,漢族,戶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申訴請求:
一、xx縣法院(xxxx)陽刑初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書,法院在沒有通知申訴人參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依法撤銷;
二、向xx法院申訴,xx法院以(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三、之后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四、303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定性錯誤,請求依法撤銷 (xxxx)陽刑初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進行重新審理;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x年3月,申訴人聽說xx法院下達了對費x文等人的303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xx法院,法院才在xxxx年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xx法院以(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xx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一、xx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在沒有通知申訴人參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刑事判決書,根據《刑訴法》第87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該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二、xx法院、市中級法院《駁回通知》以費x文已賠償被害人3000元,另案處理的費華貴等人賠償87000元,但不能證明xx法院303號判決書的審判程序不是嚴重違法。也不能證明該判決書沒有駁奪二申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xx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一、303號判決書中寫明被告費x文供述是,“xxxx年2月6日,他與費華貴等三人在一副食店門口被廣言村(應為四房村)一伙青年打傷,費x建等七八人持木棍等工具,決定在樟樹下路口埋伏對柏林村青年進行報復,……看到前方有人后減速調頭,廣言村青年認為是四房的人就趕上前去追,費細自用木棍去打那二人,…費細自等七、八人手持木棍對騎摩托車的二人進行毆打,…木棍都打斷了。…費x建和費春華說把二人帶到村里去,…要是四房的人不來,就讓這二人死了算了。”把二申訴人帶回村里后,“廣言青年又對二人進行毆打。”費x建的供述與費x文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實證明,二被申訴人在之前被他人毆打后,要進行報復,埋伏在路口,見二申訴人騎摩托車來后,一哄而上,對二申訴人用木棍進行毆打,他們在事前有預謀,事后有行動,特別是他們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后,在明知二申訴人不是在之前打他們的人后,仍然對二申訴人進行毆打。從晚上七點多鐘一直到凌晨12點多鐘不讓申訴人離開,直到申訴人的村干部來接申訴人,他們也不讓申訴人走,后來申訴人的父親又來,才免強讓申訴人走。他們在主觀上有傷害二申訴人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拘禁、毆打的傷害行為,這明顯是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而該判決書卻以尋釁滋事定罪,這顯然與審判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不符,定性明顯是錯誤的;
第二、二被申訴人在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后,又搶走了二申訴人的摩托車,又構成搶劫罪,這從故意傷害罪又轉化成了搶劫罪,應當按搶劫罪對二被申訴人進行定罪處罰;
第三、被申訴人費x文的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復印件、xx縣干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x文出生時間為農歷1994年6月5日。”戶籍證明明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1994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戶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x文是1994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x文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周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x文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xx法院(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x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x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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