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必備的內容有哪些?
一、民事起訴狀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121條關于民事起訴狀應記明事項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訴狀必備的內容
(一)被告、原告基本情況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為便于聯系,要求當事人提供聯系地址和電話,原告應當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訴訟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訴狀中注明字號。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個人合伙組織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有字號的,應在訴狀中注明字號。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
原告明知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監禁、被勞動教養的處所以及被告原戶籍地。
2、法人和其他組織
原告、被告是法人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實際營業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還應提供實際營業地址。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屬于《民訴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民事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在起訴狀中則表現為原告請求法院審理的具體事項。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明確、合法、具體,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請求,切忌含糊、籠統,更不可無視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理或非法的要求。
(三)事實與理由
事實和理由:這是民事起訴狀的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首先,應針對訴訟請求,全面、客觀、詳細地闡明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或被告侵權的事實。主要寫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雙方糾紛的發生和發展情況,當事人之間爭執的主要焦點和雙方對民事權益爭執的具體內容,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客觀情況和實質性分歧意見。然后,依據事實,分析出雙方糾紛的性質,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闡明理由,分清是非責任,以論證其訴訟請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四)署名和時間
訴訟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
原告授權他人代為起訴的,必須有明確的代為起訴的授權,但訴狀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訴訟上簽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訴狀時間不一致的,原告應注明實際遞交的時間,以實際遞交訴狀的時間為正式起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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