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一書寫于1859年,作者是約翰.密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下面就是論自由的讀書筆記。
論自由的讀書筆記【1】
我所用為商務印書館1959年的首版版本,譯者為許寶骙先生。翻譯是相當精準的,只是一些歐式的長句子讓人理解起來頗為吃力,影響了部分內容的解讀。之所以寫這樣一些筆記,只是對自己的學習做個反饋和交代;貼在這里,一是為了向感興趣的朋友推薦本書,二來想必會有些地方理解不透甚至有誤,希望得到批評指正,以期拋磚引玉。
本章為引論部分。第一段,作者開宗明義,指出本書所論的不是所謂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P1)
第二段里,作者回顧了自由與權威的斗爭歷程,指出過去所謂的自由,主要指“對于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也就是說應當對統治者施用于群體的權力做一些適當的限制。歷史上主要有兩種限制之道。第一,要爭取群體在政治方面的某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一旦被統治者侵犯,便可以正當地抗拒或造反;第二,在憲法上規定,權力的某些措施必須得到群體的同意。(P2)
從第三段開始,作者認為人類進步到了一個新階段。人們看到,政府如果“成為他們的租戶或代表,可以隨他們的高興來撤銷,那就要好得多”。于是,人們的目標就變成了要使統治者由選舉產生并且只能在任一定時期。這樣一來,統治者與人民成為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實即國族自己的權力,不過是集中了,寓于一種便于運用的形式罷了”。(P3)
但是,新的問題也出現了,人們慢慢覺察到——
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至于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人們的意志。于是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于任何他種。(P4)
簡單說,就是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災禍——多數人的暴政。
當社會作為集體凌駕于構成它的個人時,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政治措施。社會自身就有詔令,表現為“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于所見不同的人”。如果其詔令是錯的,那么這就是一種社會暴虐,而且這種社會暴虐往往比許多政治壓迫還要可怕,因為它“透入到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其危害還表現在,它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協調的個性的發展,“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于是,人們又認識到,只防御官府的暴虐是不夠的;人們還認識到,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必須有一個限度的。(P5)
怎么辦?怎么來劃這個限度?誰來劃?劃在哪里?作者認為,必須制定一些行為準則來約束社會的一些行為,這些準則首先由法律來執行,而那些不宜由法律來辦的事情,則交給輿論。
有沒有什么因素會影響到那些行為準則的制定呢?有。第一,習俗的勢力,常人懶得思考,習慣于按照和他有同感的人們所要求他做的那樣去做,也就是說,人們更習慣于盲目從眾;第二,階級的力量,“若是哪個國度里有著一個占優勢的階級,那么一國的道德必是大部分發自那個階級的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第三,人類對其現世主人或所奉神祗的奴性服從;第四,由社會利害而產生的愛憎感。(P6-7)總之,“在實際上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輿論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乃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總之可以說,凡在多數之感還真切強烈的地方,就不會看到服從多數之主張會有多少減弱。”這依舊不是一種好的現象。(P8-9)人們還是沒有什么公認的原則來判定政府的干涉是否合理,這使得人們會走向兩個極端——要么就是不適當地乞靈于政府的干涉,要么就是不適當地對政府的行為加以譴責。(P10)
接下來,作者提出了他主張的原則,并著重指出,“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那是非常重要的一段話,我認為可以看做本書的總綱,所以全文抄在這里——
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于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傷害。若說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那不成為充足的理由。人們不能強迫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說因為這對他比較好,因為這會使他比較愉快,因為這在別人的意見認為是聰明的或者甚至是正當的;這樣不能算是正當。所有這些理由,若是為了向他規勸,或是為了和他辯理,或是為了對他說服,以至是為了向他懇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對他實行強迫,或者說,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話便要使他遭受什么災禍。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須是所要對他加以嚇阻的那宗行為將會對他人產生禍害。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P10-11)
這條原則堪稱真理,不過施行起來還是有些前提的。
首先,“這條教義只適用于能力已達成熟的人類。”對于未成年人和缺乏正常能力的人的行動,還必須加以管治和防御。“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說,在人類還未達到能夠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一切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用的。”爭取自由的人,必是配得上自由的人。作者甚至還說,“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這不免讓我想起那些“中國人素質低下不宜民主”的言論)(P11-12)
其次,正如權力是有限度的一樣,自由也是有條件的,尤其是對別人有益的事情,是“享有威權來令個人自動性屈從于外來控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害于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也就是說,我們總是有一些不自由處的。還有一句話,一個人“對于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這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受誰的保護,便有義務聽其命令,為其放棄部分自由呢?(這第二條讓我有些迷惑了,我想到了“集體主義”,想到了一些人經常以集體利益來強制個人服從,又因“保護”一詞而想到了個人的經濟獨立和國家的經濟改革,但限于能力,不好展開了)(P12-13)
盡管如此,自由還是存在其基本的、適當的領域的。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意見和情操的自由等等。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后果。這種自由,只要我們所作所為并無害于我們的同胞,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背謬、或錯誤的。”第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人們有自由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
作者隨后便總結說,判斷一個社會是否自由,并非看其政府形式,而要看上述這些自由在那里是否受到尊重,是否絕對和不受規限——
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每個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適當監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類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P14)
然而這條教義面臨著一種日益增長的、不好的傾向,就是要把社會凌駕于個人的權力不適當地加以伸展,而且人類的這種把自己意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于他人的傾向,是有著人性的強有力的支持的。(P16)
本章最后一段,作者講到他會先從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寫作自由說起,因為對這些領域的透徹考慮會對認識其他領域的自由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它們應該算是一些基礎性的自由。由此過渡到了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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