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我所欲也》一文,準確地運用了類比推理來確立部心論點:“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義,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這段話,用現代漢語來說,就是:“魚是我所喜愛的,熊掌也是我喜愛的,如果這兩東西不能同時得到的話,那么我就放棄魚而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愛的,正義也是我所喜愛的,如果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都具有的話,那么我就只好犧牲生命而選擇正義了。”
所謂類比推理,是根據兩類(或兩個)對象在某些本質屬性上的相同,而推斷出它們的在別的屬性上也可能是相同的。這不是比喻,而是一種邏輯現象,是由個別到個別的推理。如文章所說的甲類對象──“魚、熊掌”,和乙類對象──“生、義”,都有相同的屬性──為“我所欲”;當然,魚與熊掌在價值上有差異,生與義也同樣有差異。在出現“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時,要魚就不能要熊掌,要生就不能要義。由甲類對象出現的“舍魚而取熊掌”,推導出乙類對象也會出現“舍生取義”的結論。在這里作者省去了為什么要“舍魚而取熊掌”的闡述,因為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熊掌是不易得到的珍品,價值比魚高得多。因此,在“舍生取義的結論中,作者暗示人們:“義”重于“生”,有意不加交代,留待后文作重點論述。類比推理由于推理的根據還不充分,其結論是或然性的,只可以提供“假說”,使人們獲得新發現,必須經過論證或驗證,而后才能成為確實的知識或真是。所以人者在這里用類比推理只提出自己的論點,而且能收到由淺入深的效果,省去許多筆墨,使文字非常洗煉,也易于為人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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