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魚我所欲也》之思辨的道理,是怎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讀《魚我所欲也》之思辨,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內容請瀏覽(www.nvnqwx.com/wenxue)。
說實話,吃“嘑之食”、“蹴之食”并不是我心血來潮反彈琵琶提點新看法,這是根據孟子的主張權衡利弊得失,計較益損輕重,然后斟酌再斟酌得出的結論。這是人生的實踐智慧。孟子的文章里就有這種思想,他一方面說“一簞食”、“一豆羹”不能吃,另一方面又讓人們去接受這一切。他的文章自身有矛盾,多年來人們解讀這篇課文沒有注意這一點。
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前提下,我堅持告訴學生要吃“嘑之食”,要吃“蹴之食”。絕不學那“行道之人弗受”,更不要學那“乞人不屑”。因為孟子清清楚楚地還說了這樣的道理:“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為茍得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我解讀這句話,就是自己所追求的東西“甚于生”,那么值得為它豁出命去;如果“所欲莫甚于生”,就不值得為之豁出命去,那么凡是能保存生命的手段都要利用之。既然那“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這就不論其“嘑”也好,“蹴”也罷,“拿來就吃”是了。當然孟子把那“行道之人”不受“嘑之食”,“乞人”不屑“蹴之食”, 這種堅持,這種“羞惡之心”視為“義”。
這樣說來,我們需要對孟子的“義”作一下甄別。不能籠統地說“生”與“義”不可得兼之時,舍生取義,那要看“義”是何“義”。孟子在其他地方說過這樣的話——“非義之義,大人弗為。”(《孟子•離婁章句<下>》)那么,什么是“非義之義”呢?所謂“非義之義”,就是指不適宜的義。具體說什么是不適宜的義呢?這“行道之人”和“乞人”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情況下,“嘑爾而與之”、“蹴爾而與之”,他們“弗受”、“不屑”,這種“義”就是“非義之義”。從孟子所謂“甚于”與“莫甚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孟子還是很重視價值比的。這同他在文章一開始的“魚”和“熊掌”之比喻還是一致的。但是,在得之則生,弗得則死的前提下,他所提倡的“嘑爾而與之”和“蹴爾而與之”應該“弗受”、“不屑”,那么人們得到的是什么呢?人們失去的又是什么呢?很顯然,人們免受了“嘑之恥”、“蹴之辱”,也就是維護了自己的尊嚴,維護了自己的面子。而失去的是寶貴的生命,因為在那奄奄一息垂死之際,沒有得到食物補充,失去了延續生命的機會。在“得”與“失”的公平秤上量一量,不言而諭,“得”小于“失”。當人們請求施舍的時候,被求者也許嫌乞討者臟,也許嫌乞討者打擾了他,總之,沒有好心情。但畢竟是“與之”了,而不是放惡犬以驅逐之。“要飯的,拿著,一邊吃去,遠遠的!”施飯人如是說,這就是“嘑爾而與之”。“要飯的,撿起來,吃去吧!”施飯人說著,踢了踢地上的飯籃子,這就是“蹴爾而與之”。不就是這么一點點難堪嗎?有什么大不了的,為它舍命值得嗎?個人這點兒“自尊”、“面子”顯然是“魚”,“生命”顯然是“熊掌”。特別是當生命并不僅僅屬于他一個人的時候,這種輕生行為更值得商榷了。這種面子之“魚”是“莫甚于”生命之“熊掌”的。孟子的賬算得前后有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則取孟子“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這句話行事!因“嘑”因“蹴”而“不受”、“不屑”非君子所為也。當然,我在這里引用孟子的話,所言之意是——凡是可以用來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么不用的呢?這不是孟子的原意,而是我的意思,是我的解讀。王安石說:“勇者重死”(《王荊公文集箋注》,王安石著,李之亮注,四川巴蜀出版集團巴蜀書社2005年出版,第10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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