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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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訴書1
申訴人:熊xx,女,1xxx年11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xxxx街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妻。聯系電話xxxxxxxxxxx。
申訴人:陳xx,女,xxx2年1月1日出生,住xx縣均xxxx街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女。
申訴人:俞xx,女,1x53年12月1x日出生,住xx縣均xx修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母。
申訴人:陳xx,男,1xxx年x月22日出生,住xx縣均xxx村苦竹山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申訴人:陳xx,女,1xx3年x月2日出生,住xx縣均xxx村龍船上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妹。
申訴人:陳xx,女,1xxx年12月15日出生,住xx縣xx鄉x村,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系事故死者陳xx之妹。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不服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xxx年12月1x日作出的建公交認字[xxx]第xx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錯誤認定,在依法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的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提出申訴,請求依法督促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復核,撤銷建公交認字[xxx]第xx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對本案交通事故作出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的重新認定,依法認定肇事小客車駕駛人謝海燕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提出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原事故認定的基本情況
xxx年11月23日14時2x分左右,陳xx因去xx縣均xx政府值班,駕駛嘉陵牌二輪摩托車由xx縣均xx苦竹村竹山橋梁路段駛入省道2x5富下線3xxKM+24xM的十字型交叉路口。在該橋梁行駛時,因為路面為沙土路且坑洼不平,騎行速度較慢。通過觀察未發現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有車輛駛來的情況下駛入交叉路口;由于在路口與省道2x5富下線混凝土路面的接口有明顯低于路面的凹陷坑,故陳xx騎車緩慢駛入混凝土路面右車道,這時發現謝海燕駕駛的閩GL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省道2x5富下線往均口街方向快速駛來,陳xx為避讓該小客車,即將摩托車駛離右車道。但由于謝海燕駕駛的小客車速度過快,方向不穩,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車道,在距道路中心黃色單虛標線一米多遠的地方將陳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撞倒,摩托車被撞倒地后卡在小客車保險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陳xx則被撞飛到23米遠的左側路邊水溝內,致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血胸、縱隔血腫等胸部閉合性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因創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謝海燕因當天中午參加其小舅子王貴洲的搬家喬遷酒宴涉嫌酒駕、醉駕,故第一時間用手機打電話給其弟弟謝晨楊,讓謝晨楊調包頂替為發生事故時閩GLxxxx號小客車的駕駛人。當xx縣公安局均口派出所民警接警達到現場時,謝晨楊對接警人員明確稱其為小客車駕駛人,均口派出所接警后根據案情將案件轉警至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此后謝晨楊對趕到事故現場的陳xx親屬也承認是他開的肇事小客車。陳xx被送醫院后謝海燕的堂哥謝建平等也配合說是謝晨楊開的肇事車。直到第二天,申訴人提出疑問并向有關部門反映后,交警才將謝海燕確定為事故當事人進行調查,未及時對謝海燕抽取血樣化驗酒精含量。此后,交警部門遲遲不開展事故責任調查,只是要求申訴人盡快火化尸體,將尸體火化作為開啟事故調查和認定事故責任的條件。在申訴人向xx縣有關部門和縣領導多次申訴后,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建公交認字[xxx]第xxx5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陳xx駕駛機動車從未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進入交叉路口時,未停車瞭望,未讓有施劃交通標線的道路的來車先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謝海燕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訴人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嚴重違反了客觀公正的原則,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謝海燕駕駛小客車在交叉路口未按規定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速行駛,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公路為每小時xx公里。”但謝海燕駕駛閩GL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通過本案交叉路口的事故路段時,不僅沒有做到減速慢行,反而嚴重超越最高限速,導致事故的發生。
對于謝海燕駕駛閩GL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福建中聯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編號為閩中聯司法鑒定字[xxx]x2xx號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書》認定,本次事故發生時,閩GL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被實施緊急制動前瞬時的行駛速度略大于x3km∕h。該鑒定已經雖然確定了被申訴人超速行駛的違法事實,但對于其瞬時的行駛速度的認定卻是明顯不足的。該小客車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行駛速度,不會小于時速1xx公里。
首先,該鑒定意見書記載的鑒定地點為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xx縣體育場路段、本所辦公室,沒有到事故現場核實了解事故發生的證實情況。故對于事故發生地點的緩坡情況不了解也未考慮;對于陳xx駕駛的摩托車被撞倒地后卡在閩GLxxxx小客車保險杠前下方被推移13米中摩托車的腳踏板、把手和發動機等金屬部件在混凝土路面摩擦產生的明顯卡痕不了解,未考慮該部分的摩擦阻力因素,而只考慮“事故路段為平坦的磨耗較小的水泥路面,事故發生時路面干燥、清潔”的鑒定條件。更沒有了解和考慮肇事小客車擋風玻璃的破碎痕跡形成原因,以及到陳xx當時倒在摩托車被撞后被推移13米之外1x米遠的水溝內的情況,即陳xx被撞飛在23多米遠地方的客觀事實。能夠將一個xx多公斤的人體撞飛到23米遠的距離,時速x3公里根本不可能做到。閩GLxxxx小客車現在還在,并且鑒定機構認定其性能良好,可以用同等重量物體作碰撞試驗進行驗證。忽略了以上影響速度鑒定重要的因素,該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意見不可能符合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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