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上訴狀范例
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賠償上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行政賠償上訴狀范例1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xx,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xx省xx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xx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xxxxx9號。
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漢族,xxxx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系上訴人丈夫。 聯系電話:135xxxx661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xx,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于xx,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xx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xxx年3月份至xx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xx早在2001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wenxue/yinhushangchuqinghouyu/35891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