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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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家具廠(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廠長。
委托代理人:楊××,男,42歲,××家具廠業務員,住××市××區×街×里×號。
被上訴人:××鐵路局直屬集體企業辦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呂××,主任。
案由: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民字1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改判。
上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第一款:“將57套沙發床及40張板式寫字臺退回被告。”上訴人不同意退貨,并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因為上述家具已經被上訴人驗收達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損。經查,在57套沙發床中,已有20余套床幫變形,40張板式寫字臺中,已使用過l0臺,其中6臺的抽屜已經損壞嚴重。對于上述用過而且破損的這部分沙發床和寫字臺不應退還,如果被上訴人一定要退還,應付給上訴人家具折舊費和破損費。
二、原判決第二款:“付給被告20個床頭柜和3套沙發床的價款2050元。”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付給上列款項。因為被上訴人如果提出產品質量不合格,理應全部退貨,不應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決第四款:“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上訴人認為,法院將被上訴人延期開業9l天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都由上訴人承擔是不公平的。因為,被上訴人延期開業有多種原因:當時該旅社基本建設施工尚未竣工,鍋爐房沒有修完,樓梯扶手沒有安裝完,室內燈具及油漆活等也沒有完工,銀行開業賬號也沒有批下來。上訴人的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遲了3日,但距被上訴人開業時間還有一個半月,并沒有因此而影響開業。因此,被上訴人延期開業有其內部原因,上訴人不負直接責任,更不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四、原判決還說:“以稻草代替樹棕、樺木代替硬雜木……延期3天交貨。”按合同規定,上訴人延期3天交貨是事實。但延期的原因是當時市內供電不足,而且對這一情況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單位作了說明,并得到了負責人王××的允許。至于“以稻草代替樹棕”,是因為樹棕原料未到貨不得已而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這一情況告訴了被上訴人,經雙方商定,每一張沙發床少收4元錢。這種商定意見,也是經王××和陳主任同意的。上訴人還對用樺木代替硬雜木一事,曾經積極提出過換貨或減價的幾種措施,并由廠長出面進行聯系,但因被上訴單位內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復,對質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時退貨,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態度。所以,上述情況也是事出有因的。總之,被上訴人對已經驗收的家具,事隔三個多月之后才提出質量問題,既不及時退貨,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陳舊、損壞,并且將延期開業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上訴人承擔,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訴人對此不服,特提出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審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家具廠
法定代表:王××
委托代理人:楊××
××××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糾紛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 ,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于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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