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與其他訴狀有什么區別嗎?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申訴狀的區別,內容僅供參考。
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2、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原告人。
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對于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而對于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即對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分別是15日和10日。
5、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申請再審與申訴的區別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于訴權的范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后的2年內,超過2年,2013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法律文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超過6個月,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制。
四、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為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法院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厘清。
再審時繳納訴訟費情形:
一般不需要繳納訴訟費,但是有例外。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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