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風・氓》是《詩經》中棄婦詩的代表作,詩中通過棄婦自述深刻地反映了婦女在戀愛婚姻問題上受壓迫、被損害的社會現象。對于詩中女性的婚姻悲劇,許多人把責任歸咎于兩性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男女主人公的性格等原因。

一、私定終身違背禮制導致婚禮缺失
周代婚禮包含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其中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家送禮提親)是婚禮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它是婚姻合禮合法的前提。《衛風・氓》中說:
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送子涉淇,至于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以望復關。不見復關,泣涕漣漣。既見復關,載笑載言。爾卜爾筮,體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從詩中“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等詩句可以看出,詩中男主人公并沒有通過媒人而是自己前來向女方提親,而且女主人公在納采之前已經擅自與男子約定了婚期,這些都是不符合禮法的。上古婚姻非媒不娶,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沒有媒人的婚姻不被禮法所承認,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不受禮法、道德所保護。而對于男女雙方在納采之前私自交往,人們也持反對意見,強調男女之別。《禮記・坊記》曰:“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詩經》國風中的鄭風詩歌是最具有浪漫氣息的愛情詩歌代表,但即使在鄭風中我們也能看到周禮對男女交往的限制。如《將仲子》一詩中,女子便對男女的私下交往充滿了擔憂:“將仲子兮,無我里,無折我樹杞……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諸兄之言,亦可畏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因此男女私下違禮交往必定要受到禮法的譴責,《孟子・滕文公下》云:“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古歌亦云:“蒙羞被好兮,不訾詬恥。”由此可知,在時人的眼中青年男女私定終身是下賤的行為,這必定會遭到“詬恥”。
周代重視禮樂教化,禮樂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當時道德評判的基本準則,守禮的行為會受到人們的稱贊,而違禮的行為會招致社會的質疑與譴責。如《相鼠》中甚至詛咒曰:“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氓》詩中男女主人公的違禮行為給自己和家庭都帶來了羞恥,而且這種違背父母意愿的行為,在古代社會也被視為不孝的表現。古人認為不孝有三,不順從父母的意思、違背父母的心意、陷父母于不義便是其一。《氓》中男女主人公的這種既違背父母的心意又敗壞門風的行為,“陷父母于不義”,這種情況下家人也不可能為其舉辦婚禮。詩歌中“以爾車來,以我賄遷”這一句凄涼的暗示,也印證他們的結合并沒有婚禮。
綜上所述,《氓》詩中并沒有納采禮,沒有納采,便是茍合,“中國自有禮制后,非當于禮者不視為婚姻”[6]。沒有標志婚姻合法性的采納禮,其它五禮也就都不具備了存在的意義,從“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到“以爾車來,以我賄遷”的整個過程,婚禮都是缺失的。雖然有人認為“抱布貿絲”和“爾卜爾筮”與婚禮中的部分禮節相似,但是缺少“媒妁之言”的合法性前提,這些也并不被視為是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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