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申訴民事申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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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申訴民事申訴狀范文
上訴人:xx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鎮(zhèn)xx村碧松山中大路東第三行第二間廠房,法定代表人:肖xx經理 電話:
被上訴人:黃xx,男,漢族,xxx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住xx省xx市歷城區(qū)洪家樓西路94號樓2單元101號;
被上訴人:安xx,女,xx族,1xxx年1月14日出生,無業(yè),住xxx市香坊區(qū)木材街59號7棟5單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特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這是一份明目張膽偏離公正的判決,申訴人認為天子腳下的法官嚴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為,在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xié)議書》是一式兩份的鐵證下,被上訴人卻惡意竄改他人證據(jù)的關健詞來狡辯以達到賴賬為目的,憑一張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復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憑一張惡意竄改的復印提審本案,并棄原告的證據(jù)原件不顧,而改判原先判決過的案件,這明顯的徇私舞弊玩權弄術的行為,赤裸裸枉法行為,申訴人強烈抗議并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法律公正,改判并維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簡稱再審判決),改判維持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事實與理由:
是誰猥褒了神圣的法律,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xié)議書是一式兩份,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竄改的復印件顛覆原告的原件證據(jù),此等法官太過徇私枉法。
一:關于朝陽區(qū)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上訴人認為再審判決對“《協(xié)議書》系肖xx代表xx公司與王xx就xxx年xx公司與xx公司間的貨運糾紛所達成,該協(xié)議的效力及于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組成員黃xx、安xx。”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根據(jù)判決書第8頁:庭審查明事實的(內容:雙方xxx因貨運糾紛產生的賠付問題即告消滅辶內容,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為再審法官對協(xié)議書的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出現(xiàn)嚴重錯誤理解,協(xié)議書上的補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據(jù)是互相輔助證據(jù),證明賠償問題還沒有消滅,只對王xx個人不再追究,公司還要負全責。兩份證據(jù)相依相存,屬于再審法官嚴重錯誤認識)。
2:關于庭審查明事實的對未能舉證證明xxx年王xx除xx公司辶外還在其他任職聯(lián)系業(yè)務,故本院對其關于《協(xié)議書》系為解決xx公司與運通公司辶間存在貨運交易而簽訂的說法不予采信的意見,上訴人認為是再審法官誣蔑事實,依證據(jù)查看,xx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訴人支付77115元賠償款,xxx年4月15日公司注銷。本案庭審時,被告證人寧xx,商培令均證明王xx在xx公司倒閉后去了運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提字第15929號判決書的庭審時,被告證人寧xx證明xx公司在xxx年底開始不做了,王xx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轉到運通公司工作。
二:關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現(xiàn)申訴人對此判決書第10頁的本院認為部份的(xx公司關于《協(xié)議書》與本案xx公司債務無關的訴訟主張,本院難以彩信。本院對黃xx,安xx所稱《協(xié)議書》旨在解決xx公司與xx公司的'辶間的主張予以采信。現(xiàn)上訴人強抗議此案主審法官的采信與判決,這明顯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為。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xié)議書》是一式兩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復印件,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惡意竄改的復印件壓制上訴人的原件,上訴人不需要對《協(xié)議書》添加部份做舉證義務,被告提交的收據(jù)可以輔證該添加的事實依據(jù),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兩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證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現(xiàn)承辦法官卻采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復印件,而難以采信上訴人的原件證據(jù),此足以證明承辦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護街行為。
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再審判決雖然認定了《協(xié)議書》的內容,但承辦法官卻規(guī)避了原件與復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證明內容即書面文字自始自終沒有提到過xx公司。既然認定了《協(xié)議書》的內容就應當認定《協(xié)議書》與xx公司沒有關系,明明《協(xié)議書》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偏偏要認定效力及于xx公司這不是指鹿為馬嗎?所以再審判決認定該《協(xié)議書》效力及于xx公司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
三、再審判決認為“因xx公司不能證明xxx年與運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間存在貨運交易或是債務糾紛,所以對《協(xié)議書》系為解決運通公司之間糾紛而簽訂的說法不予采信” 再審判決如此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并靠此推定得出的結論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邏輯的。《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明目的是為了證明《協(xié)議書》簽署者王xx是代表xx公司的。上訴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缺少的內容。因為《協(xié)議書》本身就能證明與xx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亦正是上訴人要證明的目的。所以上訴人到此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由于《協(xié)議書》上面沒有xx公司的任何痕跡,卻要說成是xx公司的貨運糾紛,應當由黃xx和安xx繼續(xù)舉證,而不是由上訴人就運通公司的問題舉證。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當由黃xx和安xx承擔而不是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為了彌補《協(xié)議書》復印件沒有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的致命缺陷。引入兩個證人作證稱王xx當時是代表xx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還有一位當年起草《協(xié)議書》的持筆警察的也書面證明如此。上訴人認為此舉欲蓋彌彰。既然王xx代表xx公司簽署《協(xié)議書》為什么不寫上xx公司?如果說當時疏忽了xx公司,那么四個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嗎?如果說這些人不懂法律,難道身為警察的書寫人也不懂嗎?
五、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時間上的矛盾。早在xx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與xx公司的貨運糾紛就做出了判決,判令xx公司給付359857元及受理費公告費7288元。該判決在xx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訴人與王xx的《協(xié)議書》簽訂的日期是xxx年6月17日。明明上訴人與xx公司的糾紛已經勝訴并進行了執(zhí)行。不可能再去找王xx解決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糾紛。所以從時間先后順序可以證明,xxx年6月17日的《協(xié)議書》王xx不是代表xx公司《協(xié)議書》不可能及于xx公司。
五、再審判決將王xx作為案外人屬于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從本案唯一的證據(jù)《協(xié)議書》來看簽署者為王xx。給xx公司寫收條的是王xx,提供肖xx收條的是王xx,做證言公證的還是王xx。同時為xx公司和運通公司承攬貨運業(yè)務的還是王xx。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么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審理的過程來看,從申請再審到重審如此重要的當事人王xx自始自終沒有出現(xiàn)過。王xx的證言公證是否其本人所作?王xx本人的真實陳述是什么?甚至于王xx是否依然在世?王xx是否侵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利益?再審判決根本沒有查清。退一步講即使王xx作為證人,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所述,懇請再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單位:xxxx服裝有限公司
負責人:肖xx
日期:xxx年11月23日
相關知識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zhí)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fā)現(xiàn)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zhí)行案件由有關專業(yè)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或者提供執(zhí)行擔保后,執(zhí)行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
(十二)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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