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案民事再審申訴狀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下面帶來的是分家析產糾紛案民事再審申訴狀,供大家參考!
申訴狀
申訴人: 何**,女,19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里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 何**,女,1948年**月**日出生,住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長安大街**號。
申訴人: 韓**,女,1979年**月**日出生,住住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永安大街成安巷4號。
申訴人: 韓**,男,1951年**月**日出生,住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云橋街雙橋眼**號。
被申訴人:何**,女,1955年9月2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荷景花園一區三街一座502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1953年3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9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201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201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于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2007)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并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并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并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并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并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征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并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于各方對于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后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2007)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于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于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于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于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后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鑒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嘆,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復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于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于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筑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后該違章建筑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933年**月**日生,于198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梁**(1936年**月**日生,1975年至1980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933年**月**日,1953年擔任**村長,19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977年病退),如何**(19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并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并表示無論日本人占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并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并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并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并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并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并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 朱寶成 律師
日期: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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