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訴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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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訴狀范例1
申訴人:吳xx,男,xxxx年10月生,漢族,現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匯景花園53棟201室,手機號碼:xxxxxxxxx,
被申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翠柏中路189-191號,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依法糾正冤假錯案;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4、依法改判被申訴人為申訴人繳納自xxxx年9月1日起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止的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生育保險金,并承擔申訴人應當領取的24個月失業保險金損失;按最低工資標準向申訴人支付自xxxx年9月起至xxxx年1月止的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的二倍向申訴人支付自xxxx年2月起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止的工資;向申訴人支付加班工資5000元;按7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5550元;
5、由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20萬元(其中申訴人喪失就業機會損失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xx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xx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 (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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