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改革、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使村民委員會逐漸擺脫了“唯農業”的原始特性。村委會越來越多地涉及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生產經營行為。村域內出現了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村辦企業集團等多種經濟形式。如何加強村委會的稅收管理,成為目前稅務部門亟待解決的一道難題。
村委會稅收管理存在諸多難點。
一是職能地位特殊,納稅意識淡薄。村委會實際履行著“一級政府”的職能。這種特殊的地位,導致村委會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對稅收普遍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如,他們認為村委會是地方政府的基層組織,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應稅行為發生,因而沒有納稅義務。對于出租房屋和土地,他們認為那是“政府行為”,是在為集體謀福利。
二是收入來源復雜,稅與非稅不清。通過調查發現,村委會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出讓土地收入、土地承包收入、房地產開發收入、集資建房收入、企業上繳利潤收入、企業承包收入、占地費收入、上級撥款等。由于其收入構成比較復雜,而賬簿設置和財務核算不完整、不規范,造成應稅收入和非應稅收入劃分不清,應稅收入與實際繳納稅款相差較大。比如在營業稅方面,一些村委會將閑置的房產出租給個人或企業,收取固定的租金,卻不申報納稅。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舊村改造工程日益增多。個別村委會在完成舊村改建后,將剩余小產權房屋對外銷售,未對收取的房款足額申報納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村委會干部的工資支付存在分次支付或年底一次支付的形式。他們很少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未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較多。在印花稅方面,村委會簽訂經濟合同不繳納印花稅的問題較為普遍。這些合同、協議主要包括與外單位和企業簽訂的房屋、土地租賃協議,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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