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報告書(表))的法定編制機構。為規范環評從業行為,促進環評機構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環評機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評機構管理的必要性
截至2014年2月,全國共有環評機構1158家,其中甲級機構192家,乙級機構966家。多年來,環評機構在環評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和技術服務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環評機構發展仍不平衡,專業性的大型環評機構數量偏少,部分地區工作能力嚴重不足;一些環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質量審核體系不健全,環評工程師負責制流于形式,檔案合同管理混亂;一些環評機構編制報告書(表)過程中不踏勘現場、不開展環境狀況調查、不分析數據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虛作假;一些環評機構超越資質范圍從業,出租、出借資質,甚至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環評制度的執行,制約了環評事業的發展,部分問題甚至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環評機構的社會信譽。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環評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二、營造更加公平開放的環評市場
加大環評資質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環評資質受理和審查情況,全面公開環評機構資質等級、評價范圍、工作業績和環評專職技術人員相關信息。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環評機構發生利益關系,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或向建設單位推薦環評機構,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分利。嚴禁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備案等方式設置準入條件,限制外埠環評機構在本地承接環評業務。環評機構須在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接受環評業務委托和開展報告書(表)編制,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環評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環評審批事項的各類承諾條件,不得由內設、分支機構或個人、其他中介機構代簽。鼓勵建設單位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環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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